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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0 07:06:31| 人氣1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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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註.權利能力:係指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正確應為權義能力(權利及義務能力)

出生:學說上通常採獨立呼吸說為準,此說包括完全的產生及以活產,符合民法第六條的"出"及"生"兩個要件.

死亡:係人之權利能力之終期,依傳統之定義,乃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三項要件,以確定死亡之時期.然近來各國學說認以腦波完全停止作為死亡之時點.

以上節錄自高點出版之學習式六法

台長: 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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