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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8 04:11:26| 人氣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法總則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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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適用法規之法源順序)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註一.民法第一條所稱之法律係指廣義的法律,不僅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並且包括有關民事事項的各種法令規章.

註二.本條所稱習慣,指具有法的效力與與價值的習慣,亦即"習慣法"或"習慣法則",而非"事實上的習慣"或"單純的習慣".
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的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

註三.法理:乃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之原則,例如正義誠信及衡平等自然法的根本原理.

以上取自高點文化出版來勝文化事業(股)之學習式六法

台長: 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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