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PChome| 登入
2003-07-29 18:07:21| 人氣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向企業收取紅利稅的法律觀點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向企業收取紅利稅的法律觀點:給付受雇者子女教育費的特別公課
大毛(新世代青年團)

近來,一波又一波反對高學費的聲浪,迫使執政當局從斷然否認台灣有高學費問題,到承認高學費造成許多家庭沉重負擔的事實。行政院、教育部幾乎每日一次記者會,接連釋出善意,調降學貸利息以及增加對失業勞工子女的補助。然而,把學費問題界定成「少數弱勢」的社會救助,由於根本無法解決結構性的問題,反而惹惱了更多民眾、引起更廣泛的反彈。對於有效地、全面地降低學雜費的主張,我們表示歡迎,但是錢從哪來,我們也必須思考。如果,政府為了選舉猛開支票、譁眾取寵,而不敢從結構面去面對誰應該支付教育費用的問題,到最後「羊毛出再羊身上」還是得從一般受薪階級的荷包中拿錢兌現。

錢從何來?對此,青年團清楚主張向企業課徵紅利稅、專款專用於教育,本文,以法律人專業角度,來說明這一訴求。

一、高技術水準的勞動力是台灣產業的利基

企業花錢僱用人員(也就是企業購買勞動力),其目的就是為企業創造價值,越是高技術水準的勞動力,越能夠以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來進行價值的創造。所以,越是高技術水準的勞動力,企業就受益越多。現在的企業所謂「求才若渴」,在徵才時不但要求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更要求要有顯赫的學歷。為什麼要求學歷?因為高技術水準的勞動力不會從天上掉下來,有一個從安親班幼稚園一直到高等教育的過程,因此可知,學校教育在培養高技術水準的勞動力上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現在,學校教育很偏頗地被當作有利於受教育的個人,完全忽略了教育水準提高之後的最重要受益者:企業界。企業界長期以來享有台灣的高技術水準的勞動力,卻沒有付出相應的代價,而把培養下一代勞動力的教育費用推給受雇者自己的家庭來負擔。

二、應以「特別公課」向企業收取教育費用

既然企業因台灣現有的勞動力素質而受有利益,則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對於培養優質勞動力的費用就必須付費,所以企業為受高等教育的學生付學費是理所當然的,或許這些企業主會說:「我們在付薪資的時候,已經包含了這些費用。」,但是,從台灣每學期50萬名大學生辦理助學貸款的情況看,顯然工資已逐漸無法包含子女的教育費;另一方面企業與受雇人所簽訂之勞動契約,雖有勞基法的保護,但雙方的經濟實力太過於懸殊之情形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薪資數額實在很難說服已經包含了高等教育的學費。

就因為雙方的經濟實力太過於懸殊,應透過政府的力量積極介入補救這種經濟實力過於懸殊所導致的不公平情形,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應修法讓政府向企業收取培養下一代的勞動力的教育支出,並將該費用專款用於各級教育之經費,此費用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以這種方式向使用者與受益者收取費用的例子有「空污費」…等,從特別公課的角度看,特別公課屬於另外獨立成立的公法上之債務,與一般稅捐並無競合關係,因此就沒有向企業財團重複課稅的問題。以下再詳細解釋。

第一、從目的觀之:

特別公課是基於特別之財務目的,而稅捐是基於一般之財務目的。企業教育訓練費之收取係基於企業使用勞動力,需付費培訓之特別財務目的,高學費的補貼並非保障社會貧窮的一般社會福利政策。

第二、從公課義務人的群體責任觀之:

公課義務人與公課所追求之目的之間,必須存在特殊之關聯性,稅捐並無此要求。從資本主義之生產過程可知,企業需要勞動力為企業創造更多之價值,故有特殊之關聯。

第三、從收取之對待給付觀之:

特別公課之收取是國家為達到特別公課之目的,所提供特別給付的對價給付;而稅捐之課徵係採量能課稅原則。向企業收取工人子女教育費用是基於特別給付之對價觀念,而不是從企業紅利中量能課稅。

第四、從主管機關觀之:

特別公課之收取係以特別公課之目的主管機關為之,而稅捐是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之。高等教育學費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有關企業教育訓練費應由教育部收取,而非由財政部徵收之。

企業教育訓練費是特別公課,該費用只是單純的向使用勞動力的企業收取,並繼續用在培訓勞動力上,這實在是幫助企業有源源不絕的勞動力可以使用,並提升企業競爭力,企業居然還有理由說要出走,實在是得了便宜又賣乖。

台長: 新世代青年
人氣(6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男女話題(愛情、男女、交友)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