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PChome| 登入
2001-08-20 10:57:42| 人氣1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成大MP3事件落幕 結局讓人遺憾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成大MP3事件落幕 結局讓人遺憾

批判的聲音 不該就此結束

  根據媒體報導,喧騰一時的「成大MP3事件」終於「和平」地落幕了。在受到威脅被告的十四位同學登報道歉之後,教育當局也以此事頗富「教育」意義,做出註腳,作為曾經共同聲援成大被害學生的團體,我們認為,事件本身當事人的意願,應該給予充分尊重,我們也不願將整個社會的責任過份苛責被害學生。但是我們仍要對此一事件表示深切的遺憾之意,對於從成大事件所引發的「智慧財產權」討論的觀點來看,這樣的結局,是最不好的結局。

  從一開始,包括教育部與成大校方教育所施展的所謂「善意」,就在於逼迫學生承認下載MP3的行為屬於「錯誤」的行為,以強迫社會接受「下載」違法的事實,而忽略下載MP3的行為,無論在刑事上的「重製」,或民事上的「侵權」,在司法上,都還沒有確定見解的事實。教育部所謂的「教育」意義,實際上是寡頭白色恐怖的示範,在美方的施壓之下,台灣已經成為一個嚴重忽視「法治」精神的智慧財產權戒嚴國家。

  「智慧財產權」不能保障創作,只能保障「市場秩序」。而市場秩序則是逼使創作者退出創作領域的元兇。只要大家想想這十幾年來有多少歌手退出了市場,想要出一張唱片,比登天還難。他們或許在媒體前面已經銷聲匿跡,或許還在電視上作著一些和出唱片無關的表演,這些人真的是因為沒有實力,而遭到淘汰的嗎?不!其實是他們已經無法取得現在流行音樂注重聲光的「偶像」地位,他們是因為與創作無關的事情,而被迫不能再創作了。

  一張唱要賣到十萬張,付光了宣傳和包裝的費用之後,讓老闆有賺頭,才有出的價值,市場惡性競爭的結果是,宣傳和包裝的費用越來越高,現在一張唱片在一個國家裡面賣還不夠,還必須要賣遍星、馬、中、港、日、台、韓,作「偶像」還不夠,還必須作「國際的」偶像,當我們看到藝人出來呼籲大家「反盜版」的時候,其實,在他們背後所背負的是龐大銷售量的壓力,一旦無法通過這個考驗,他們即將面對的,很可能就是失業的危機。

  我們真的應該好好坐下來,為我們的創作人想想了,支持「反盜版」?錯了!這樣的「反盜版」就像喝農藥止渴一樣,對於創作人只有害處,沒有好處。當我們單方面地看到「智慧財產權」對於所謂「侵權者」的限制的時候,其實更應該看到的是在西方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限制,以及由這些限制而來的對於市場秩序的重新規範,只有遏制惡性競爭、遏止文化工業生產因為不斷追求利潤極大化,而形成無關創作的淘汰機制,才能達到保護創作人的目的。

  如何透過國家的干預,建立一個能保護創作人的秩序?好比說著作權法中「強制授權」的規定吧!著作權法六十九條規定,發行滿六個月的音樂著作,要經主管機關核可,付費之後,取得強制授權(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一般論者主張,可以經由類似的規定,建立在網路上下載MP3的付費機制。但問題是,這樣的規定,還只是在建立另外一套市場的邏輯來說的,對於我們所談的由國家界入市場秩序,以保護創作人是不足夠的,理想的規範,應該是在唱片發行一段時間,或者在達到一定的銷售量之後,就自動使這些音樂成為公開的版權,可以任意地自由流通,如此一來,可以壓縮唱片工業因為無限擴張的宣傳、包裝費用,而被迫追求市場極大化的惡性競爭。將唱片製作的成本壓縮在製作的範圍內,創作者也免於必須追求極高的銷售量,而遭到淘汰。

  成大MP3事件,其實是國家公權力向唱片工業一方傾斜的表現,它所產生的「教育」意義,對於消費者與創作者、對於文化的流傳都沒有好處。如果我們希望它對社會能產生正面的意義,就必須在如何對唱片工業,乃至更多由資本掌握的智慧財產市場規則的重新制定產生更多的反省。

  最後,我們仍要強調,由「智慧財產權」的討論之中,我們看到在一般除了「保護創作人」的論點之外,更為深刻的事實,那就是整個智慧財產權的體系,其實是架構在完全不由我們自主的外在壓力之下的,台灣政府在面對美國三○一陰影,以及各種各樣為美國資本輸出量身訂做的國際協定下,根本就沒有好好檢討「智慧財產權」該如何行使、如何限制的問題,而在類似「成大MP3事件」這樣的電擊式的「教育」之下,社會更漸漸失去要求我們政府站在美國文化工業威脅之下,據理力爭的力量。我們認為在成大事件之後,蜂擁而起的批判聲音,是一個希望,也希望這樣的聲音,不要因為成大事件以這樣的結局收場,而就這麼停了下來。

台長: 新世代青年
人氣(12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藝文活動(書評、展覽、舞蹈、表演)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