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勞委會版本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修法方向
目前勞委會版的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等三個攸關勞動三權的法令修正,在一團混亂的狀況下,「好像」已經送進了行政院的院會,等待審議。未來三法在行政院院會的命運,我們不得而知,就以往的經驗看,這個勞委會版的修正案,也將會是會進入院會中修正案中對勞方最有利的版本。
無論就勞委會所應扮演的角色,或現任勞委會陳菊主委過去對「人權」與「工運」的關懷來說,這個版本似乎理所當然應該是為工人在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上有所幫助才是,可是當我們仔細分析過三法的修法方向之後,卻不得不說,勞動三法的的確確是改惡了……
勞動三法向上提升或是向下沈淪?
就這次勞委會版的「工會法」條文來說,如果單單從個別法條的分析,實在很難說是改善了,或者是改惡了,而必須從整個新工會法所欲引導的「勞資政」三方面關係上看、去討論這一組關係到底是好或是壞,然後我們才能判斷工會法到底是「改善」了,或者是「改惡」了。
表面上看起來,這一次工會法的修正,刪除了原工會法第四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的規定、將工會組織成立人數下降至十人、放寬全國性產職業工會組成的規定、並加入了對於雇主打壓工會「不當勞動行為」的限制……等等都被認為是工會法修法改「善」的地方;而同樣的,如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會務人員公假的取消,以及最嚴重的基層工會「自由入會」規定,對於工會聯合以及基層組織所造成的殺傷力,也絕不在於它改「善」的影響力之下。
但是,如果就因為這樣而驟下結論說,工會法的修法是「好壞參半」;甚至是往好的方向修的,可就是有問題的了。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三者,是構成以工會為中心的勞資關係體系的核心制度,而在這些制度之上,就是所謂「團結權」、「爭議權」與「協商權」的勞動三權精神,這三權是相互為用的,就像三腳架的三個支點,只要其中的任何一個出了問題,就不可能站得穩。
自由不能和獲得「權利」劃上等號
總體上來說,勞委會版本的工會法,乃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的修正,並不是從工人「團結」的組織的方向來看待,而只是在朝向將工會組織視為與資方「協商」的對口的方向來設計的,這樣的結果,往往只是創造了勞資之間「不平等協商」的機會;台灣的工會體質弱,一旦參加工會的義務取消掉,自由入會的結果,將立即對於工會的參與率產生嚴重的影響,在資方全面性的鎮壓,與目前台灣工人勞動意識普遍缺乏的狀況下,使得工會的代表性與集體力量減弱,結果是還沒有上談判桌,就已經輸在起跑點上;勞委會版新法第十三條強制規定工會必須設置理事長,將原先以合議制為原則的工會組織朝「首長制」的方向修改,這更加重了工會從一個組織,演變為缺乏實力的個人團體,個人化的結果,壞的就被資方收編,好的也因為缺乏實力作後盾,而沒有和資方平等談判的籌碼。
這個道理說起來很簡單,如果資方要把協商導向對自己有利的方向,找一個人協商當然比找一群人、一個組織來協商得好,從這個角度來說,這次修法條文裡,被認為是大大改善的「十人以上就可以組工會」這個規定反而變成一個有問題的東西了,過去工運團體希望爭取放寬組織工會的人數限制,是希望能增加工會的組織率,但是現在這樣一來,沒錯,工會組織率或許會提昇,但是這提昇出來的工會,將很容易成為被資方輕易玩弄、操縱的工具。我們看到,這裡所謂的「自由」,竟變成破壞工會組織與團結的工具,造成更多的「勞勞之爭」,到時候可以任憑官、資的需要去隨意解釋工會或勞工的「代表性」、製造有利於己方的說詞。
自由,其實並不一定必然和實力與權利畫上等號,何況這次工會法的修法,我們只看到弱化工會組織的「自由」,絲毫看不到強化工人集體行動的「自由」,這從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諸如「權利事項不得為爭議行為」、「調整事項非於調解不成立後,不得為爭議行為」、「調解或仲裁期間不得罷工」??等等工人在勞資爭議上的法律枷鎖見不到絲毫的「鬆綁」,反而對於所謂「公用事業」加上「罷工前三日通知雇主」、「調解不成立,強制仲裁」、「三十日冷卻期」??等等一層層赤裸裸的障礙。所謂的「工會鬆綁」,完完全全是選擇性的鬆綁,削弱團結權、打壓爭議權、片面而偏頗地強調所謂的「協商權」,整平場地,讓手無寸鐵的勞工「自由」地走上談判桌,這才是此次勞工三法修法的真正方向。
政黨官方的盤算其實都差不多
無限上綱地強調「協商」的正當性,是民進黨政府一年以來不斷玩弄的技倆,這一點從八四工時鬥爭中,九人小組處處要塑造已經和勞工團體「協商」過的假象,就可以看得出來,這一次勞工三法的修正也如出一轍,整個過程,只見各種各樣的版本滿天亂飛,誰也不知道哪一個才是勞委會真正的官方版本,當大家都滿頭霧水的時候,官方卻老神在在地說這些修正都是和勞工「協商」過了的,這不僅僅只是新政府的這些新舊官僚的小把戲而已,這就是官方真正對於「協商」的想像,要用虛偽的「同意」,去取代過去的「高壓」。
沒有團結權、爭議權,哪裡來的協商權?陳菊主委帶著勞委會的新舊官僚,玩這種「官方有面子、資方有裡子」的把戲,結果只是讓全國的工人既沒面子,又沒裡子。國家先為資本整平場地,然後退出,作壁上觀。這樣的方向,其實從國民黨時期就早已經開始,號稱「人權鬥士」的陳主委,這一回只不過是「蕭規曹隨」罷了。
事實上,不只是民進黨,目前台灣三個政黨在處理勞資關係的思惟上,都是相差不遠的。舉例來說,去年三一二春鬥遊行中,宋楚瑜陣營面對「一週四十工時」的訴求做出承諾的時候,畫蛇添足的但書中,首先提出了「修改『工會法』,讓工會鬆綁,以期能使之與資方進行平等協商,而不需要在勞基法上什麼都規定。」這樣的主張,把勞資協商當作官方退出的藉口。我們認為,就如同公營事業「民營化」、學費「自由化」這些假「自由」之名的政策一樣,所謂「工會鬆綁」,也不一定是對工人有利的。特別是在像這次修法的過程中,早已隱藏了的種種禍端。
「順法鬥爭」的時代已經過去
從這次三法的修正的方向來看,我們很難認為它具有任何「進步」的意義,從形成有實力的工人工人組織,以達到所謂「平等議約」的目的來說,勞委會版本的三法,更可以說是嚴重的「倒退」修法。不過,若從工人與工會組織的角度來看,工會該做什麼事、該怎麼做,原本就不應該是在法律規定了之後,再照著這些規定去做。權利,原本就是爭取來的,而法律的規定,往往不是權利的實現,而是權利的喪失。過去,習慣於「順法鬥爭」的工人組織,或許也該開始思考,如何走出法律的限制,開創自己的道路。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