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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8 20:44:11| 人氣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基法沒有「改惡」?勞委會別再嘴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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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勞評論】2000.10.26

勞基法沒有「改惡」?勞委會別再嘴硬了!

  在吵吵鬧鬧了那麼長的時間之後,對「縮短工時」到底有沒有配套這個問題一直閃閃爍爍的勞委會,提出了他們的不知道是不是配套的勞基法修法版本,而這個號稱「研究」了很久,最後官方說法好像還是縮短工時的這個的配套,對於經建會的種種配套方案來說,雖然沒有照單全收,但許多方向上是一致的,而且,勞委會好像也沒有說這些「配套」到此為止,不會再加了。

勞基法關於工時規定的幾個類型
  在勞基法的體例中,「工作時間」可分為四種,法條的文字是「正常工作時間(三十條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分配於……(三十條第二項)」或「正常工作時數分配(三十條之一)」,與「工作時間延長(三十一條第一項)」,另外一個就是「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三十九條)。

  其中第一種工作時間為「正常工作時間」;第二種工作時間為「調整工作時間」或「彈性工作時間」;第三種工作時間是「延長工作時間」;第四種工作時間是「假日工作時間」。每一種工作時間的效果都不相同,就以工資的規定來說,「彈性工作時間」是「正常工作時間」的一種,工資與正常工作時間一樣;「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加班」,依據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天兩小時之內,加三分之一工資;兩小時之上,加三分之二工資,加班男工一天不能超過三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天不能超過兩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

  現在我們假設一個一天工作十二小時的勞工,他在「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之外,可以加上兩小時的「調整工作時間」,這前面十個小時都算「正常工作時間」,領一般的薪水,而後兩個小時,則依「延長工作時間」加三分之一的薪水計算(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已達十小時的,只能再加「延長工作時間」兩小時)。現行的勞基法條文,訂得好不好是一回事,但最起碼是還算「清楚」,還像個法條。但是現在勞基法的修法,一修下來就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了。

  新修訂的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變成「雇主經勞工同意,得將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延長之。」就拿我們前面所說的四種類型來說好了,「正常工作時間延長」指的到底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延長工作時間」呢?如果這個模稜兩可的文字被解釋為「正常工作時間」(就文義來看,這樣解釋搞不好比較對,就法規的演變來看,新條文是取代舊條文的,又好像是「加班」比較對)那問題大了,第一個,依新法三十二條第二項,這個「正常工作時間延長」一天是可以到十二小時的,再依「調整工作時間(就是一般所謂四周變形工時)」的規定,還可以再加兩個小時的「彈性工作時間」,這十四個小時都算「正常工作時間」,這還不止,再依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還可以再加兩小時的「延長工作時間(這才是真的加班!),算一算一天工作十六個小時,只領兩個鐘頭的加班費!

勞委會擺爛擺到底,乾脆不管了
  當然,十月二十四號,勞權會去勞委會抗議,勞委會是誠意極高的派了勞動條件處處長陳伸賢,強調說絕對不是這樣,「正常工作時間延長」指的是加班,在工時和工資的計算上沒有任何的不同,好吧!算他說的是真的,那勞委會自稱研究這些「配套」研究了那麼久,為什麼會訂出這樣一個「詞不達意」很容易讓人誤解的條文?如果說這個條文是新寫的,那就算了,法條規定的內容既然都沒有變,照舊條文抄都可以抄成這樣,勞委會的官員也算昏庸得可以了。

  如果是昏庸,大家提點提點,有過則改,那也沒什麼,但如果這種昏庸是「選擇性的昏庸」,故意搞個漏洞出來,讓雇主有無限空間可以解釋,那問題就大了,勞委會既然可以把法律定得不像法律,將來資方在適用的時候,當然也可以隨他喜歡來解釋,一天十六小時工作只領兩個小時加班費,連苦勞網都可以照勞委會的「法條」,編得出來了,台灣的資本家那麼聰明,還不會編出更精彩的解釋來嗎?

  再來,是勞委會賴也賴不掉的修正,假設第三十二條真的還是「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那麼,「延長工作時間」的要件變化可大了,原條文是:「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新條文簡單一句:「雇主經勞工同意……」,這等於縮減了工會在加班上的集體協商權,把要不要加班的問題丟給個別的勞工,這是開歷史倒車的作法,讓個別的勞工去跟資方談判,等於是羊入虎口。而問題更大的當然還是國家打算撒手不管加班這種事情了,原條文所規定的「核備」,本來就是聊勝於無的規定,現在乾脆拿掉,實際影響或許不大,但國家退出勞資關係,用修法來作明確的宣示,象徵意義實在不能不讓人注意。

  除此之外,此次勞基法三十二條的修正,更將延長工作時間的構成要件:「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給拿掉了,在這個要件下,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是「補充性」的,也就是說,你不可以一面縮編、裁員,一面要求還留下來的勞工不斷加班,達到維持生產量的目的,過去勞政單位根本沒有在這個地方好好把關,現在乾脆拿掉,這對現在因生產線調動而面臨失業的勞工更是一個沈重的打擊。延長工時的「核備」以及「補充性」拿掉,說老實話,對於勞工影響不大,但要知道,這影響不大的原因,是因為過去勞工主管機關擺爛不做事,讓這些規定徒具虛文,現在的修正則是擺爛擺到底,乾脆不管了。

勞工接招!彈性工時延長打出第一炮
  「調整工作時間(彈性工時)」的延長,是這次修法的一個最重要的重點,彈性工時是沒有加班費的正常工作時間調整,經建會一直在想辦法要在彈性工時上動手腳,讓資方有機會加重勞工的勞動強度,不用付出更多的成本,這次終於找到一週四十二工時零碎時間,對像石化業,這種二十四小時輪班的產業,不好排班這個理由,要強渡關山,今年九月二十二號,工運團體在立法院的的一場公聽會裡,經建會人力規劃處副處長林大均跑去立法院,死鴨子嘴硬地,還是一口咬定不好排班有多嚴重多嚴重,在場的全產總理事長、石油工會理事長黃清賢說得很清楚,中油就是他說的「石化業」、「二十四小時輪班」,而且剛剛好是早就實施「四十二工時」的,排班就沒有問題,經建會實在想太多了。而如果退一萬步來說好了,就算二十四小時輪班產業排班有問題,經建會的版本是一體適用所有的產業,這是什麼意思?混水摸魚的成分實在太重了,林副處長當時在被問得啞口無言的狀況下,乾脆來個默不吭聲。

  還好,勞委會新版的三十二條第三項,只針對二十四小時輪班,做出「八週彈性工時」的修正,好吧!算了,算勞委會眼睛沒有全瞎,沒讓經建會矇過去,可是實在太不徹底了,因為三十二條第三項是在「排班有零碎時間」的前提底下訂的,算我們甘願受騙,相信他是真的要幫忙資本家排班好了,不是在2001年就要實施「四十工時」了嗎?四十二這個數字怪怪的,四十總不會了吧,所以勞委會該在三十二條加上個「落日條款」啊!在2001年就要解除這個規定的適用,那起碼看起來才像真的嘛!不然的話,不是勞委會承認自己跟著經建會吹牛不打草稿,就是勞委會得承認四十工時根本是玩笑話一句。

  總而言之,從這次勞基法的修法看起來,勞基法當然是「改惡」了,它增加了資方「調整工作時間(彈性工時)」與「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安排的彈性,從增加勞動強度的這個角度看,它增加了職業傷害與職業病的機率,破壞「三八制」這個經過勞工百餘年來,維護基本生活以及尊嚴的鬥爭成果;從官方退出的宣示來看,他意味著將弱勢的勞工,推向毫無公平性的勞資協商的陷阱裡,讓官方置身事外;而從勞基法越改越「灰」、越改越讓人看不懂的角度來說,等於是變相的閹割公權力保障勞工的基本義務。新政府上台之後,各項的施政,歸根結底一句話,就是想盡辦法能不負責任就不負責任,想盡辦法裡子面子全都要,勞基法的「改惡」,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勞基法到底有沒有「改惡」?事實勝於雄辯,勞委會也別再嘴硬下去了!在勞資關係裡,資本賺的就是工人的血汗錢,一個賺得多,另一個當然就拿得少,在這一組關係裡,頂多只有「勞資一起輸」,決沒有「勞資一起贏」這回事,這回兒勞委會正正式式端出的「縮短工時配套」,勞方是大輸家,後面還有沒有別的配套?恐怕得看這次台灣工人們能堅持到什麼程度了。

PS:勞基法這次修法,影響最深的還是女性加班的規定,這個部分,我們另外再專門討論。


台長: 新世代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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