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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2 17:35:57| 人氣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魏塞爾斯原著,波伊克續著重點刑總】R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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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刑事法(Strafrecht)與刑法(Strafgesetz)~人係法律主體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及基礎概念~罪章的安排

案例一(一般的基礎問題):

a.藝術典藏家K,企圖說服一古典藝術鐘之所有人E,出賣該鐘於己。不料交涉失敗,於是K憤怒之餘,趁E將該鐘交付給自己觀覽之際,將該鐘擲向地板致其損壞。試問,K的行為(Verhalten)具備何種法律效果?

b.A故意致B於死,若A之行為滿足下列要件時,對於A之行為的不法內涵及責任內涵具有何種意義:

(1)A係以殘忍的手段實施之,或係出於卑劣之動機而為之。

(2)由於B對A為重大之名譽毀損行為,因此A在惱怒之下而為之。

(3)在已罹患無法救治之癌症的B,所為之真挚的要求底下而為之。


圖片來源:www.tswong.net/.../ athletics/rules_tracks.htm

台長: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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