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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記者楊心慧攝)〔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與民間友人陳啟莊約在北市高檔餐廳「Ad Astra」聚餐,陳另約前台糖公司董事長吳乃仁,徐則邀其他4名檢察官同事參加,餐費5萬8000多元全由陳啟莊買單,因有損檢方廉潔形象,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今年1月宣判徐名駒罰俸2個月,法務部提起上訴,請求加重改判罰俸6個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柏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陳啟莊2024年12月初,邀約徐名駒於26日聚餐,表明要做東,隨後也約吳乃仁參與;徐則以同事聚餐名義邀其他檢察官。26日聚餐從晚間6時30分開始,席間陳接電話短暫離開,約6時43分帶著吳乃仁及1名女性友人進入包廂用餐,餐敘進行到晚間9時49分結束,餐費5萬8000多元由陳啟莊刷卡支付。
北檢去年2月將5名檢察官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檢評會認定餐敘未涉及個案請託及關說等,但餐費由業者刷卡支付,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決議將徐名駒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庭審理,其他4名檢察官誤以為是徐名駒付錢、不知受業者招待,評鑑不成立。
職務法庭今年1月23日宣判徐名駒罰俸2個月,認定雖有懲戒必要,但平時考評達水準之上,且大致坦承違失,罰俸2個月應可產生警惕效果。
法務部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徐名駒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原判決認定違失情節重大,卻未充分評價其行為對檢察形象的破壞而加重懲戒,僅處以2個月罰款,未能彰顯司法官職務廉潔的重要性,不足以修復因其行為而受損的司法尊嚴與國民信賴,顯屬過輕,請求廢棄原判決,量處6個月罰款,以責罰相當。
職務法庭審酌,徐名駒平時工作認真投入,無不良素行紀錄,事發後已匯款6萬元給陳啟莊,並大致坦承違失事實,雖對檢察官倫理規範理解不足、提出錯誤辯解,但犯後態度尚難認為惡劣,因此認定尚未達「不適任檢察官」程度。
職務法庭綜合衡量其違失程度、動機、影響、平日品行及犯後態度後,認為處以「現職月俸總額2個月」罰款,已足以達到警惕與導正效果,原判決對懲戒輕重的裁量並未逾越法律範圍,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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