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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10 20:36:28| 人氣1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別讓法律限制知識的分享與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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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法律限制知識的分享與流動

傳播科技總是為人帶來驚奇,除了背後龐大複雜的政經力量促成新技術的產生外,所帶來的科技效益也令人讚嘆。

除了不斷強化速度快、範圍廣、互動密切的特質外,傳播科技所提供的複製技術,更為人類社會帶來莫大的衝擊,這種特質在某些科技樂觀主義者的眼中,往往成了社會變遷的主要力量。

生產力之所以能夠增加,是因為科技的創新改變了工作型態,透過工業化與標準化的生產,使得同一原型得以大量複製,生產量也因而大增。生產方式的改變雖然能為資本家獲取更高的利潤,但也可能為權力優勢者帶來災害。

就如同活版印刷的出現,以販賣複製圖書為生的出版印刷業漸漸興起,並讓出版者與閱讀者間逐漸走向商品關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活版印刷也讓更多的人有獲取知識的機會,知識不再是王公貴族的專利,慢慢走向平民。

不過,這種複製的技能卻也侵犯資本家獲利的空間,一但印刷機不受資本家的控制,那麼獨佔的利潤就會大受威脅,如何給予特定資本具有排他性的複製權,就顯得格外重要。著作權法制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特別是1710英國安妮法案通過後,更讓出資者可以替代創作者擁有獲取利潤法律保障。

有趣的是法律的出現反倒阻礙了複製技術得以發揮的普及功能,使得資本成為獲取知識的新障礙,顯然的,這樣的法律並未為知識流動帶來更大的便利,也未讓知識勞動者享有應有的尊榮,重製的權利落入資本家的手中。

電腦技術的出現,也曾如同活版印刷一樣讓人充滿想像,電腦的複製能力以及網路免費的幻覺,讓人一度以為公共領域與知識共享的時代再度來臨。

然而,這裡並不是法律的化外之地,保護資本利益的著作權與智財權又扛著正義大旗註紮此地,MP3與網際網路不是資訊共享的通道,而成了犯罪的工具。

如果複製技術在法律的監管下,只作為資本家提高生產力的工具,那就大大玷污了傳播技術該有的普羅特質,畢竟任何的重製技術對人類智識的傳佈都能起重要作用,都應該讓知識藉此得以流動與分享。

台長: 五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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