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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8 10:19:38| 人氣161|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娶越南老婆三苦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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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越南老婆第一苦苦於聴到越南娘親越南事,常讚嘆普蕯能力高強,聞苦難必救,而平凡人援助能力不及,聞越南娘親苦難事,卻束手無策,哀哉!

第二苦苦於自尊,家真是自尊的殺戮戰場,想到職場,老闆器重,同事敬重,客戶客氣,卻在家裏受吆喝,連命根子没事也吆喝一下,哀哉!

第三苦苦於文化差異,有些話語需不斷解釋定義,幾近溝通協調整合,最後答案仍是一方支配他方,一方權威領導他方,可想『一方』當然是老婆那方,哀哉!

惟一一得是得了兩個命根子,從結婚迄今,屈指算來四年多,為維持家,其間酸甜苦辣,如飲泠水,泠暖自知,實難為外人體會,不過透過利益衡量,兩個命根子是千秋萬世的希望工程,三個苦自然是微不足道。

台長: 阮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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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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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難唸的經,苦是針對難唸的經,一種責任的迴向。全面解決難唸的經,由於能力問題,一般人恐力有所未逮。僅能選擇最重要的經唸,也許唸了最重要的經,到頭來可能一場空,但仍然要唸,是什麼樣的經呢?以弟為例,就是孩子的教養。

蓋人類受上帝眷顧,有幸由動物演化,卻能脫離動物演化,進而主宰萬物,因此每個人都是主體,不是客體,每個人都是地球上獨特無二的個體,所以孩子即不是『父母私人財產』,更非『國家財產』。父母無權支配孩子的一切,更不用說孩子的生命。

再說父母子女之親子關係,其核心為孩子的保護敎養,監護權行使的目的僅為保護敎養孩子。任何違背孩子敎養保護的監護,均為權利濫用。『孩子懲戒』僅是監護權為達孩子保護敎養的輔助手段而已,不能越俎代庖取代監護成為目的,逾越其為輔助手段的特色。至於有人認為『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財產,甚至可任意掌控孩子的生存權利而支配其生命』,這是錯誤的觀念。

最後談到國家與個人關係,有生民以來,尚未有國家,國家社會的出現係為了保護個體,因此國家是為衛民養民而存在,絶非人民為國家而存在,所以個人對國家社會的責任遠不及孩子的敎養,反而國家社會對不適當,不合法,違背孩子保護敎養的『孩子懲戒』,當然應當介入制裁,始符合國家為人民而存在。
2005-11-18 10:22:23
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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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得必有失
求不得更苦

人生何其短

為何苦苦求

謝謝 tonyfrist大大的金玉良言,確實有得必有失,任何事物均無十全十美,人只能努力透過利益衡量的標準去求事物的圓滿.

苦是對責任的迴向,大抵一個人未結婚,其責任僅及一身,有了家庭,尤其有了孩子,更非一身能比,加上收入有限,謀求越南娘親有求必應,滿足老婆面子,孩子教養無虞,難以面面俱到,勢必有所折衝,如何折衝費思量,所以為苦。

大抵折衝是以孩子教養為重,孩子教養是千秋萬世的希望工程,是無可取代。
2005-11-18 10:24:3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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