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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1 04:59:05| 人氣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困擾的法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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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理?何者為正義?這是法律人常常思索,卻也最難以完整說明的一項的重大議題。恰如,法律為何?常常模糊不清,似懂非懂。通常我們對於法律的理解,建構在實證法的體系之中。即經由有權立法機構通過,總統公佈、施行之法令規章。然而,事實上,此一有權機構與常人所認知的民選立法機構並非全然一致。在講求分工與重視專業化的今日,通常立法機構所立法案,僅為原則性的條文。甚至,授權行政機構制定命令予以施行。此外,若干法令制定僅為道德性規範並無處罰條文與禁止之規定,常常使法律形同具文或徒具道德性的規範而已。例如,民法1084條第1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因無相關處罰與禁止的規定,故使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僅有道德性意義,而無實質上的功能。又如憲法上若干規定常只具宣示性意義,而實際上仍無法實行。諸如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從現實角度論之,政府真能完全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嗎?我想這是不言可喻的問題。又法律條文常出現不確定概念的文字定義,更是人云亦云,莫衷一是。凡此都是面對法律時,最令人感到困惑不解的原因。

法律畢竟是規範社會的工具,在處理有關人的問題,常常缺乏客觀的標準,以致帶有主觀色彩,令人對法律喪失信心、缺乏信任感。當然法律也非全然主觀,仍有一套既定的法則可供使用,問題是此一法則依循的究竟是什麼,是客觀的實證法學,還是充滿人道主義的自然法學,是法律現實主義又或者是批判法學。我難以回答。冰冷的法實證主義,將維持社會正義的天平,拱手讓與立法者之手,而這批立法者究竟有多少人,實際上明白其所立法案,關乎社會民生、經濟的發展。又有多少人擁有法學素養,明白法條所含箇中利害。恐怕更多的是游走利益團體與人民之間,擺盪於財團及公益拉鋸的戰場。當嚴格遵守法實證主義則往往形成了壓榨、剝削。以致於馬克思會提出,這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鬥爭。即便是美國民主制度下發展出來的法律現實主義,法律妥協於當代社會現實所發展的理論架構,在實際運用上仍然是多數欺凌少數的功利主義翻版。而批判法學視一切法律為主觀的裁量,完全左傾的立場,仍然是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自然法學雖然有其功用,但缺乏客觀的判準,難以運作也為不爭的事實。而我時常思索究竟何者為法律核心價值之所在,法律人內心的天人交戰與掙扎,可見一斑。

從我的想像中,法律多為社會利益團體所創建,法條的本身即缺乏對弱勢團體的保障,在制度上,仍無法建構一個十足保障弱勢族群的體系架構。完全嚴格遵守法實證主義,對弱勢團體而言無異是種壓抑。極端法學份子,極端的遵循法律的嚴格解釋的法學方法,一字一句依放大鏡檢視,往往限縮法官裁量空間,使得原先透過解釋手段,得以舒緩法實證主義所帶來的弊端,調整階級所帶來的差距,擴張了兩者間存在的距離。所以法律不應平等對待兩造當事人,此種齊頭的平等,其根本上而言即是一種變相的不平等。應對弱勢嚴密保障後,始論以平等。換言之,即於弱勢一方攻擊、防禦準備就緒,始能開展訴訟程序。當然從理論上仍得不到大家的認同,但我仍相當堅持此一見解,畢竟我們所處的社會充斥著特權與歧視,當上述現象無法改善前,一種變相的制度,未嘗不是舒緩對立局面的良好方式。

台長: 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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