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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1 04:34:35| 人氣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同性戀者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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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自從啟蒙時代開始逐步確立了天賦人權與自由、平等諸權利。康德將啟蒙界定為「啟蒙乃是指人從其自作自受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啟蒙時代哲人運用自然法的概念改造人類社會。他們不斷思索著依自然法賦予人類自然的權利,在這種觀念下平等與自由、權利與義務等概念應運而生。自英國立憲主義開始,經過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革命,直至法國大革命,人權成為人類世界普世價值。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正式議決公佈「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主張人有天賦自由、人性尊嚴和權力之平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身分、平等地享有生命權、自由權、參政權和各項經濟、社會與文化的基本保障權利。

依據目前各國所列之自由權大都將人民處於消極的地位,不受國家統治權干涉的權利即自由不受國家干涉,一方面行使自己的自由,另一方面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一方面尊重個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則須維護社會的公益。所以人民的自由,是指相對的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所容許的範圍以內,有其自由,亦即在法律範圍內的自由,國家應保障之,超過法律以外的自由,國家仍應予以限制。

在我們這個社會上存在著偏見與對弱勢者的排擠和不公平,雖然在啟蒙時代高唱自由、平等的口號。但直至今日,我們所處的社會仍然存在著違反『人生而平等』之基本人權。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此外,我國憲法第十六條亦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的相關規定。明白表示人民有訴訟之權。同性戀者或愛滋病患者的人權,大部分的人都加以漠視,甚至歧視剝奪他們基本人權的保障。在法律中平等權其義指「法律適用的平等」,與「法律制定的平等」。行政和司法機關必須公平執法,對於弱勢族群,使他們獲得維持生存尊嚴、發展自我和與人公平競爭的條件和機會。而對於存在社會上少數的同性戀者卻反其道而行不飭對平等權的一種諷刺。根據德國基本法第一條規定:「人性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一切的。國家權力均有義務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基於天賦人權主張,人類有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之權。根據德國基本法第一條規定:「人性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一切的。國家權力均有義務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

我國憲法第七條便規定我國人民享有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五項平等權。此外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以同性戀、愛滋病患者都應受到憲法平等權的保障。
由此一觀點可從兩點來加以觀察:

第一、我們通常會把同性戀與愛滋病患者與以等同看待,錯認愛滋病為同性戀患者違反自然定律的一種懲罰。基於此一立論,宗教觀點、社會倫理與自然法學說相互連結,屏除了給予同性戀者平等權利的思維架構。中古以前的法律一直認為同性戀為褻瀆神明的一項罪惡,觸犯者須受火燒或閹割之刑罰。德國刑法於一九六二年官方草案,將男同性戀視為犯罪。官方不贊成「唯有法益受侵害時,刑罰才有正當性」,而主張應以倫理上特別可責的、且可恥的行為,作為處罰同性戀的理由。中外對於同性戀者在人權上的鄙視由此可見一斑。

第二、根據「台灣路竹會」所作的調查顯示,台灣地區百分之四十二以上的醫護人員都不願意照顧愛滋病人,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對愛滋病的認知與態度如此,可見病人人權依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根據世界人權宣言中所指「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2001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更作出以下的結論:因感染愛滋病毒而導致的歧視,不論實際發生或只是預設立場,依現有人權標準而言都是嚴格禁止的。

但從另一方面而言,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對於愛滋病與同性戀者,強迫大眾在高度傳染性疾病中視若無睹,亦未免強人所難。究竟我們應保護弱勢者之權益與尊重其自身存在價值;或者應循功利主義之立場,維護最大多數人之利益,對於此一行徑,與予禁絕。如此爭議,恐非今日所能輕易釐清,值得我們深入探究。

台長: 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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