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8.9.24內授營宅字第0980809663號公告

主旨:公告98年度住宅補貼第2次受理申請。

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6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98年10月30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或額滿為止

二、計畫辦理戶數: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0,000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000戶,扣除98年度首次公告受理審查合格之戶數。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一)。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二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二)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10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1戶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二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七、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八、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九、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十、申請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擇一辦理;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二)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本補貼。

(三)已申辦增撥新臺幣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得同時搭配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十一、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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