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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3 14:35:22| 人氣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寄提款卡辦貸款?涉協助詐欺無罪$桃園中壢仁寶當舖桃園中壢借錢桃園週轉中壢缺錢/土地.房屋桃園中壢仁寶當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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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陳界良╱台中報導】

廿八歲張女看報紙協助辦貸款廣告,將提款卡寄給詐騙集團,導致兩名民眾被騙十萬多元,張女被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起訴,一審認定她有罪,判刑六個月。但二審法官罕見地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認為「檢方應負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改判無罪。

張女去年八月將銀行提款卡寄給「王先生」辦理貸款,但提款卡成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兩名被害人分別匯出九萬元、一萬多元到張女帳戶,隨即被提領一空。警方循線將張女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送辦。

張女雖辯稱,她是看到報紙廣告,可幫人辦貸款,就打電話去問,對方叫她把提款卡、存摺與身分證影本等寄過去,過兩天辦好就會通知她,但一直沒通知,她去刷簿子,發現貸款沒下來,且變成警示帳戶,才知被騙。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將提款卡寄給別人辦貸款,與一般貸款程序不符,張女卻將提款卡寄給不明人士,明顯與一般經驗法則相違;偵訊過程她又謊稱提款卡是逛街時遺失,說詞前後不一,不採信張女說法,判六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張女雖將提款卡寄給不明人士,但尚不足以證明有幫助詐欺取財的犯意。依罪疑唯輕原則,及九十八年施行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條文,未經依法確定有罪前,應假定其無罪。

二審法官表示,這兩項國際公約揭示的保障人權規定,經立法院通過,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判例也指出「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由檢察官負擔」,此案地方法院將舉證責任轉給張女,違反公約第十四條,檢察官也未舉證消除合理懷疑,應認為張女的犯罪不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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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親愛的朋友~如果有資金週轉的需要~

一定要找政府立案利息合法的當舖~仁寶當舖是讓您放心的好夥伴~

千萬別在聽信報紙不實的廣告了~以免淪為詐騙集團的共犯~

這位小姐也算天兵了~不知人心險惡~輕易就把提款卡帳戶寄給陌生人~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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