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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9 13:12:57| 人氣2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案轉介評估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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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轉案評估及流程
在社會工作中,對於案主的轉介抱持的是審慎的態度,個案的轉介必須包含許多的原因和推力,簡單來說,社會工作理論中的推拉理論可以適用之,推拉理論旨在說明,一個結果的產生必然包含正面的、留住的因素(拉力);和反面的、設想離開的又因(推力),因此作為社會工作者,在面臨個案轉介問題時必須多方面的去思考,現就個案轉介的多元考量分述如下:
一、 案主轉介評估的拉力:
1. 案主意願:若案主對於轉介心理上無法接受,根據案主自決的原則,必須尊重案主的選擇,此為轉介拉力之一。
2. 家屬意願:對於機構中無行為能力之案主,其家屬之意願也是相當重要的因素,若案家對於轉介持反對的態度,社會工作者對於是否要轉介就必須與之協調了。
3. 原委託單位意願:若案主乃是經由其他機構或團體委託收容者,自當對於轉介一案需經原介送機關同意,方得執行。
4. 基上,這些要件僅需成立一件,則轉介案主就需再做研擬,故在處理相關問題上,聯繫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
二、 案主轉介評估的推力:
1. 情況變遷:因機構狀況變化而必須轉介,此指受託機關、委託機關或案主家庭因外力狀況改變,致使案主必須轉介處理,謂之,例如:案主家庭因家庭經濟產生變故而負擔不起安養費用,必須自行照顧或另找地點安置。
2. 專業評估:若因案主病況或狀態變化,致使現行照顧軟硬體設施無法滿足案主需求,經專業評估開立證明,亦成為轉介的原因之一,例如:案主因精神狀態長期陷入混亂,生活自理能力喪失,對同處之室友或工作人員產生安全上威脅者,則經精神科醫師開立證明,可以轉介至專責精神收容機構妥善安置。
三、 近期案例:以本機關為例,本家附設遊民收容所受台中市政府委託收容之個案張xx,於民國91年入家,案主患有憂鬱症,有一再婚之母親居住於台中市,案主與其母長期處於互動不佳狀態,與繼父、同母異父兄弟相處亦不佳,造成案主本身憂鬱症狀,於專科畢業後,因精神狀況不佳無法就業,遂自行求助市府社會局,原安置於台中市立仁愛之家,入家後其精神症狀經藥物控制情況甚為穩定;又案主在所內生活中,經常因平衡不良致使其無故跌倒,對其安全危害甚大,在94年醫院檢查報告中指出,此係案主頸錐病變所引起,建議其施行手術處理,經聯繫其母並經案主同意情況下施行手術,但張員於術後恢復情況不佳,臥床無法行動,生活必須依賴照顧服務員協助,因案主身體狀況日漸變差,原自主呼吸能力退化,所內並無氧氣設備及抽痰機具,且於晚間並無專業護理人員輪值,故若案主痰多咳嗽就需送醫住院治療,遂於95年5月經醫師評估案主未來有氣切之必要,在照顧服務上,本所軟硬體設備無法提供案主最佳照顧;依社會工作保護生命及案主最佳利益原則考量,即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於徵得案主同意(其母自其入所後並無來所探視案主,且於案主施行手術也絲毫無動於衷,僅表示希望不要接案主回去,其他方面並無意見)後,行文台中市政府請其另找適當機構(長期照護中心)安置案主,業經市府承辦人積極處理,於同年7月5日轉介安置於台中市私立oo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並將案主各項證件資料一併轉移,完成轉介個案手續。
四、 結論:
轉介評估最主要是因變化而起,否則一個平穩的環境是最適宜安養(養護)案主生活的,故一般來說處理轉介個案,往往是因為個案本身或其家庭起了變化,使其不得不以轉介處理,而就流程來說,轉介程序其實包括事前轉介評估、轉介原因說明、家屬及相關單位聯繫及結案處理等步驟,並不繁複,在安養、養護機構中維持功能正常和延緩老化將是轉介重要指標,故本單位轉介個案多為因案主本身醫療需求,而不得不另尋他處安置者。

台長: 醉臥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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