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會長為本會之行政主管;主持一切會議;並擔任理事會之主
席;召開本會及理事會之例會及臨時會議;指派各常置及特
別委員會,並與各委員會召集人合作督導各委員會履行其職
責及經常提出報告;確使選舉合法召集、公告及進行;擔任
其所隸分區之區總監顧問委員會之法定委員,並與該顧問委
員會密切合作。
前任會長:前任會長與本會歷屆前會長應在本會集會時接待本會會
員及其來賓,並代表本會歡迎地方上新出現有服務志願之社
會人士。
副會長:會長因任何原故未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會長依次代替行
使會長職責。每一副會長應遵照會長之指示督導各所屬委
員會之活動。
秘書:秘書受會長及理事會之督導,擔任本會與所隸區(單或副與
複合區)及國際總會間之聯絡工作。其一般職責如下:
‧以總會所提供之月報表每月向總會報告總會與國際理事會所規定
之本會各項資料。
‧向區總監辦事處提送其所需要之報告,包括會員及活動月報之副
本。‧擔任所隸分區之總監顧問委員會之委員並與之合作。
‧保存本會一切記錄,包括例會及理事會記錄;出席率;委員會指
派,選舉;會員之分類,地址與電話號碼;會員之會費分戶帳,
及本會收據與支付憑證等。‧每季或每半年向本會會員發出會費
及欠款催繳單,收款後轉交本會財務並取得收據。
‧秘書應為其職責之履行提供擔保,其保證金額或保證人由本會理
事會決定之。
財務:
‧自秘書處或其他處接受各項經費,並存入經財務委員會所推薦及經理事會所核准之銀行。
經理事會之授權支付所有經費,所有支票及單據應與理事會所決定之另一職員共同簽署。
‧保存本會經費一切支付之記錄。
‧每月及每半年向總會及本會理事會提出財務報告。
‧為其職責之履行提供擔保,其保證金額或保證人由本會理事會決定之。
總管:總管應負本會財產及裝備之保管,包括旗幟、會旗、會鐘、
會槌、歌本及會名牌等物。在每次聚會開始前將其放置於適
當之處,並於會後將各項物品歸還原貯存處。擔任會中糾察,
注意出席會員是否均已適當就座。分發例會及理事會所需之
刊物、紀念品及有關資料。尤應特別注意新會員於每次例會
中變換座位,務使其有機會認識全體會員。
連絡:連絡應保持例會之和諧、友誼、生動與熱烈情緒,由各會員
處收集適當之樂捐或罰金。該項樂捐或罰金之決定並無固定
之原則,在下次修訂章程及附則以前不得超過章程所規定之
金額,且在一次會議中,不得對同一會員施以兩次以上之罰
金。非經出席會員全體一致通過,連絡本人不受罰金之處分。
所有收集之樂捐及罰金應於會後立刻轉交財務,並取得收據。
理事會:理事會之職責與權力如下:
‧理事會應為本會之執行機構,透過本會職員,負責本會各項政策之執 行。本會一切新興事務及政策均應事先經理事會考慮及策劃,再於例
會或臨時大會中提請全體會員決定之。
‧理事會有權核付一切開支,但不得造成任何赤字,亦不得動用經費於
對本會事務及政策無關之項目。
‧理事會有權修訂、推翻或廢除本會任何職員之方案。
‧理事會應每年審查本會帳目及會務一次或多次,並規定本會任何職
員、委員會或會員所經手之款項必須列入或予以稽核工作。本會任何
正常會員均得於合理時間及地點要求監視此等稽核或會計工作。
‧理事會應依據財務委員會之建議指定存放本會經費之銀行。
‧理事會不得授權或准許挪用本會公開募集活動所結餘之經費於任何
行政經費之支出。
‧理事會應將各種新興事務及政策之資料提交各常置委員會或特別委
員會,於研究後再向理事會提交各常置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於研究
後再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理事會應在會員同意之下提名及指派本會出席區(單或副及複合區)
年會與國際年會之正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