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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30 12:14:04| 人氣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金融合併法將增訂保險業對關係人授信可有5年調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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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決將保險業納入金融機構合併的適用範圍,現行金融機構合併對關係人放款授信限額規範,將從銀行業擴大到保險業,未來放款授信若超越保險法規定,將同意給予最長五年的調整期。此外,過去合併後的存續公司或新設機構對被合併公司的股東只能發給股票,未來將放寬可以配發其他機構的股票、財產或現金。

行政院下週二將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正案將比照企業併購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准許合併過程中移轉所有直接或間接使用的土地,均可記存土地增值稅。合併移轉的貨物或勞務,也增列給予免營業稅優惠,有助落實鼓勵金融機構合併。


由於農業金融法已於一月十七日施行,未來農漁會信用部可避免被銀行強制合併,優先選擇與農漁會合併,因此這次修法將強制銀行合併信用部的規定刪除。

對於金融機構合併法中規定法院可委託第三公正人拍賣,為利資產管理公司運作,這次也增訂授權規定,針對法院委託拍賣的程序、及執行細節將訂定授權辦法。

金融機構合併案由於不限銀行與銀行,也包括保險業,因此這次除針對關係人的授信規定逾越銀行法的放款限額外,也將保險業納入規範,對合併後關係人授信限額超過保險法規定,也給予最長五年的調整期。

原本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規定,只准許「直接使用的土地」,在合併過程中其土增稅得以記存,這次修法比照企併法,金融機構持有的所有土地,不論直接使用或間接使用,因合併造成的土地移轉,其土增稅都可以記存,不必在合併時立即繳稅,如此有利金融機構合併意願。

台長: 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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