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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1 13:43:52| 人氣1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美髮院打工23 天只領到100元紅包,雇主當心誤觸刑事罰金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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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85勞動法律網/沈叔樺
今年3月31日聯合報記者張家樂南投報導指出:國立南投高商補校高姓女學生,元月2日起,到南投市平和街一家美髮院打工,1小時工資70元,上班23天後,高姓女學生辭職,雇主以工作未滿1個月為由,不付給工資,只在離職那天,包給100元的紅包。 美髮院說,店裡常有小妹打工,做3、5天就走人,為留住人,規定未滿1個月,統統不給錢。且小妹剛來,什麼事都不會做,來店「學功夫」,沒做什麼事,怎能算工資。
  社會局勞工課說,以鐘點計薪的勞工,不論工作幾天,都應按工作時數付給工資。勞工課將請美髮院雇主,和高姓學生協調工資給付。
本網站見解:
有些工作性質流動率偏高,雇主為了降低員工流動率,往往片面規定員工新到職未滿x日離職,不得領取薪資,有些甚至在員工提出離職時才告知,這都是引發爭議的源由,徒增人事處理成本。
勞動基準法第22條明定雇主給付工資之責任,如勞工已確實上班提供勞務,除有請假.遲到.曠職可以扣除未提供勞務時數之工資外,雇主必須依法給付全部工資。雇主如堅持不給付,恐怕會受到同法79條的行政罰鍰新台幣6000元到60000元,得連續處罰。
本案美髮院雇主若是主張勞工未按規定到職滿1個月,所以堅持以工資抵扣賠償,這樣事情就更嚴重了!勞動基準法第26條已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以”公司規定”要主張以勞工工資作為賠償,這樣是明顯違法,恐怕連法官也不會採信,可能會受到同法78條刑事罰新台幣90000元以下的罰”金”-會有前科紀錄。
建議雇主:應將人事規範部分制訂成工作規則,與員工若另有約定則應簽訂勞動契約,勞動條件不可違反勞基法規定,應與勞工說明清楚後簽訂,切勿球員兼裁判一意孤行,否則最後不是白忙一場(無效)就是徒增人事成本(花時間+花錢+傷腦筋)!
                             
工作規則範例 www.a88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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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a885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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