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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6 18:39:12| 人氣2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教育部修正「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之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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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訊
行政院16日第3140次院會通過本部擬具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基本法第10條、第17條修正草案」及「大學法」第17條、第22條、第42條修正草案 ,特此說明本次修正重點:
一、 行政院同日審查「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其明定教師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工會法第 6條),並明定教師不得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條)。
二、配合前述之修正,教育部同步配套修正「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及「大學法」,重點如下:
(一)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刪除申訴規定 (第 2條); 修正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增列必要時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規定,並刪除未兼董事或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第 11條);明定 教師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規定,另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訂定規定(第 18條之 1);教師本薪(年功薪)、薪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第 20條); 教師組織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第 26條);刪除教師組織法定任務、 教師申訴及訴訟規定 ( 第 27條至第 33條 ); 刪除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第 37條);各級教師申評會之案件,明定應依修正前相關規定之程序辦理終結 (第 37條之 1);教育法體系對教師之重要權利義務已有完整之規範,明定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之事項 (第 37條之 2)。
( 二 )教育基本法:刪除教師會為教育審議委員會成員之規定 (第 10條 )。
( 三 )大學法: 刪除有關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申訴規定(第 17條);及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 (第 22條 )。
綜上所述,教師得組工會係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第 87號公約及憲法第 14條人民之結社自由,本部為符應世界潮流之趨勢,並基於行政院政策立場之ㄧ致性,以教育專業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基本之處理原則,配合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 ,同意教師可組織工會,本項修正在有配套狀況下,賦予教師更多元的結社自由及勞動三權,相信在教育現場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合理。另基於我國公私立學校均肩負共同培育人才之責,私立學校教師之敘薪比照公立學校,本項修正則公私立學校一體適用。

台長: ~ㄚ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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