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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4 18:07:27| 人氣1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立法院11月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屆期未改善者,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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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惠美\報導)立法院118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新法明訂室內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搭乘空間;至於空氣污染物則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的懸浮微粒、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的懸浮微粒、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物質。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日又表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將上路,預計醫療院所、高中以下學校和公家機關,將列入第一波公告名單。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謝燕儒說,醫療院所、高中以下學校、公家機關,預計都會納入第一批公告的場所。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條文規定,若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依舊未改善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用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得命其停業。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六條: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謝燕儒又表示,未來將雙管齊下,只要有民眾陳情就會去查,環保署也會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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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黃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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