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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22:05:50| 人氣4,0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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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適用

 

行政法適用之一般順序有三:

一、對某一生活事實決定適用法律時,應先釐清法規範之位階秩序,而決定是否適用或應適用哪一法規範。

二、決定適用某一法規範時,再就該規範條文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概念,加以解釋、判斷與確定,此即涉及行政解釋及行政判斷之問題。

三、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事實確定後,法律效果為何?如為多種法律效果,究應採行哪一法律效果,此即涉及行政裁量問題。

 

行政法規範之選用

  一個生活事件發生後,是否與法律有關,或與哪一個法律有關,行政機關必須有所決定。行政機關宜依一定法理順序,選取適當之法規適用,使不致損害人民權益。

一、不同法源位階間之選用次序

不同法源位階間之選用,應注意遵守憲法至上、法律優先原則,凡「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及「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均不得選用,但下述特殊情形則有例外:

1、法律或命令之規定雖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違憲,但容許其在一定期間內仍具有效力者,則該法律或命令仍在該一定期間內可被選用。

2、若上下法源位階間不相牴觸或無不相容之情形,則先適用下位位階規範,此因上下位階規定既無牴觸或不相容,則拘束力相同,無所謂高低、強弱之分,故適用下位位階規範即可。

3、下位之鄉(鎮、市)公約不得牴觸上位之縣(市)規章及其上之省法規。而地方民意機關依法議決之法規範事項,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命令,如有牴觸,即不得加以適用。

二、相同法源位階間之選用次序

相同法源位階是指同為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或條約而言。在相同法源位階但為不同一規範時,則依下列原則處理法律之適用:

1、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2、後法優先於前法

3、條約優先於法律

在相同法源位階但為不同一規範之法規命令層次方面,則以下列原則處理法規之適用次序:

1、上級法規命令優先於下級法規命令

2、緊急命令優先於法規命令

3、具外部效力之法規命令優先於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

相同位階又為同一法規範,其適用之先後次序,依下列原則處理:

1、列舉規定優先於概括規定,具體規定優先於抽象規定。

2、但書、例外規定,從嚴優先適用。

3、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排除其他未明示者之適用。

4、同一規範如前後有變更時,則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從新從優原則」。

 

台長: 老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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