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意義
一、憲法是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及其職權之法。
二、憲法是規定國家和人民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
三、憲法是規定國家基本國策之根本大法。
憲法的分類
一、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憲法是由單一文書或數種文書所構成的有憲法名稱之法典。
不成文憲法:憲法不是獨立法典,而是散見於普通法典、憲政習慣或法院判例的。
二、欽定憲法、協定憲法與民定憲法
欽定憲法:憲法由君主單方面獨斷制定,而不需徵求國民或其代表之同意者。
協定憲法:憲法由君主與國民或其代表共同協商而制定者。
民定憲法:憲法完全由國民意思,或由國民代表所制定者。
三、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憲法修改機關,或其修改程序,均不同於普通法律,而比較困難者。
柔性憲法:憲法修改的機關、修改的程序,均與普通法律相同,而修改比較容易者。
四、平時憲法與戰時憲法
平時憲法:適用於國家平時的憲法。
戰時憲法:適用於國家戰時的憲法。
五、三權憲法與五權憲法
三權憲法:政府職權是依三權分立學說,分別由行政、立法、司法三種組織行使,且互相牽制,產生均衡作用者。
五權憲法:政府職權是依五權分立學說,分別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種組織行使,而此五種組織在行使職權時,目的不只在相互制衡,而更在分工合作者。
憲法的功能
一、鞏固國權。
二、保障人權。
三、奠定社會安寧。
四、增進人民福利。
憲法的性質
一、憲法的一般性質:乃指各國憲法在性質上通常所有之特性。
1、根本性
2、最高性
3、固定性
4、政治性
二、憲法的法律上性質:乃指憲法在法令規範體系上的地位與性質。
1、公法性
2、國內法性
3、實體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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