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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4 14:43:18| 人氣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上櫃股票價格】 有幾張未上市的股票遺失了,要怎麼辦?可以申請補發嗎?要準備什麼相關証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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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櫃股票掛失補發處理辦法

未上櫃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掛失及補發手續:

一、未上櫃股東應親自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聯辦處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

    A:已過戶掛失:

   1.
      報案證明或報備證明(載明掛失未上櫃股票名稱、持有人、未上櫃股票種類及字號、股數等)。
   2.
      原留印鑑。
   3.
      未上櫃股票掛失聲請書。
   4.
      身分證正本。

    B:未過戶掛失:除須具備已過戶掛失之文件外,另須檢附以下文件:

   1.
      買進報告書及證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遺失者請向證商補發)。若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者,須在買進報告書及交付清單上加蓋〝集中保管領回日戳〞。
   2.
      新戶另附身分證影本一份及印鑑卡一張
   3.
      未上櫃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請先於受讓人處加蓋原留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未上櫃股東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本聯辦處所發之掛失函(或郵寄)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本聯辦處。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公司得撤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

未上櫃股東應於登報後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本聯辦處,一份自行留存(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報。)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未上櫃股東應於公示催告期滿後(一般係指登報日屆滿六個月)三個月內檢附報紙一份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本聯辦處辦理補發新未上櫃股票:

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未上櫃股票掛失補發聲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本聯辦處聲請補發新股票

*本聯辦處接獲掛失通知後,如為上市(櫃)股票,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轉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各證券商停止該未上櫃股票之買賣。並公司出具掛失函抄送未上櫃股東,未過戶掛失另抄送原持有人。未上櫃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

未上櫃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未上櫃股票者,應填具〝未上櫃股票掛失撤銷通知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本聯辦處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未上櫃股票掛失撤銷通知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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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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