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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7 23:58:07|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良資産處置的法律與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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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産處置的法律與政策環境

保護投資自由化、保護競爭、維持市場公平有序的法律與政策環境,對於任何投資者而言,就像萬物的生長需要純淨而暢通的空氣一樣,是至關重要的。

業界人士一致同意,中國近3萬個億待轉讓重組的國有資産,其中包括不良資産,其受讓者主要是中國的民營企業和外國投資者。而外國投資者所面臨的壁壘和政策障礙則更多一些。

任何一個投資者在試圖做一項投資之前,首先要分析和研究該地域的法律與政策環境,而後再考察被投資物件的品格,因爲被投資物件的品格是隨著情境的變遷而可能變化的,而保護投資本身的立法精神、法律體系及政策導向是永恒不變的。 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在鼓勵外國直接投資、跨國的購並及産權交易方面,已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反托拉斯法、收購及兼併準則、跨國購並審查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社會保障法、破産法等。這種完善的法律保障框架,將跨國的産權交易及跨國購並的立場、政策及政府審查程式都詳細地體現了出來。以達到確保任何投資者都具有均等的投資機會,享有均等的投資待遇;反對市場壟斷、促進公平的競爭;維持透明的市場秩序的目的。

中國在吸引外國投資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雖然做出了努力,但仍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體系。在政策上,除WTO框架協定中所承諾的某些産業有一個過渡期外,在國有産權轉讓的物件上、轉讓的方式上仍有諸多限制和障礙。因而出現了在國有法人股的拍賣會上,參會的竟買人還不夠法定人數的情況。這說明,在國有股權出讓重組的産權市場上,供給遠大於需求的供需狀態是極度不平衡的。因而,我贊成一些經濟學家的觀點,即爲了使國有資産能夠真正得到有效的配置,使其使用價值能夠得到利用,只能以低於其價值的商場價格出讓,否則,握在手裏,只能發黴。這就是“物只有稀才能可貴”的基本經濟學原理。

跨國購並已成爲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國政府將調整産業結構及産業升級,國有資産從部分産業中退出和改善國有不良資産狀況同跨國購並、跨國的産權交易和爲系統的主要研究課題。外經貿部正在研究和制定進入WTO後跨國購並的法律體系;改善外資購並國有企業的法律環境;建立跨國購並的審查制度。

中國政府和學術界已經意識到,基於跨國公司的雄厚經濟實力及全球經營發展戰略,對我國國有企業的購並,很容易形成對某些産業部門的壟斷。一旦這種壟斷達到能夠控制市場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對合理的市場競爭的壓抑,就會降低市場效率,破壞合理的市場結構。這實質上是原有的一股獨大的國有産權的壟斷變更爲另一種的壟斷。因而,在跨國購並的法律體系中,“反壟斷法”的研究和制定對我國來講,應是重要任務。 世界産權貿易市場的創立者們堅信中國的投資環境會越來越有利於外國投資者,因而,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中國産權交易方面,做出了有膽識的嘗試和不懈的努力。爲國有資産有效利用和國際化産權交易的法律制度體系的建立起到了推動作用。

首先,世界産權貿易市場的交易前提,就是中國國有企業須嚴格按著“公司法”進行改制。這項有力地推動了國有資産進行有效重組的進程。現在所進行的科技研究院的産權出讓、引進外資就是首先對其進行公司制改制。按著公司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使這些原來僅懂得搞技術發明的研究院真正進入市場競爭。 其次,根據每個跨國並購案的特點和要求,若需要在境外設立中資子公司的,則就需要國家計委立項和外經貿部審批的程式。在實踐中我們體會到,這項工作對我國政府抓緊制定跨國並購及國有資産出讓予外方的審查制度是個有力的促進。

最後,世界産權貿易市場在中國的業務進展,推動了民營企業購並國有産權的理論研究及實踐。在案例操作中,我們認識到,中國的民營企業在國有産權出讓及企業購並活動中,是一隻不可忽視的巨大力量。一方面,他們具有可運用的數額不菲的資金,以待選擇適當的專案;另一方面,他們掌握了很多緊俏的具有絕對競爭力的專案,如石油、柴油的環保節能技術,他們需要龐大的資金,以佔領尚未開拓的領域和市場。因而制定有利於民營企業參與國有産權交易和跨國並購的法律及優惠的政策,亦是中國政府迫在眉睫的工作。

綜上,世界産權貿易市場的創立者們及我們這些專業參與者和實踐者們,對國有産權,包括不良資産的出讓,對跨國購並的實踐操作及最爲令人關注的法律政策環境有較深的切身感受。雖然,中國的法律環境有待於改善,有待于進化,但我們對中國不愧是投資者的樂土這一事實深信不疑;對中國政府力求改善環境,鼓勵投資的堅定態度充滿信心;對我們能夠有幸參與中國的跨國購並事業而深感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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