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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21:05:41| 人氣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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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取證有無證據力 最高法院12日決議

跨國詐騙案證人無法來台受訊問,會不會讓詐欺犯獲判無罪?蔡姓男子破解電子郵件詐騙加拿大女子34萬元加幣,因被害人不能到台灣作證,一審判蔡無罪,高院則用跨國視訊進行取證,但境外取證有無證據力有爭議,最高法院本月12日將作成決議,統一法律見解。



蔡男與通緝中陳男共組詐騙集團,2014年3月12日破解加拿大一家公司執行長的電郵帳戶,假冒該執行長名義發出電郵給女性財務經理,指示她將公司的錢轉帳到人頭帳號,她以為是執行長用電郵交辦任務,就將公司的錢轉出。

蔡男等人以此方式詐騙得手34萬加幣,約新台幣900萬,將犯罪所得提領一空,加拿大籍女性財務經理向當地警方報案,加國警方也將警詢筆錄交給台灣司法機構,台灣檢方訊後將蔡男等人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時,曾傳她來台作證,但她因故無法前往。

北院將蔡男等人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並聲請跨國視訊訊問該名加國被害人,因加國與台灣有時差,加上加國對保密的要求,經克服軟硬體設備問題,高院法官終於完成遠距離訊問;但境外取證是否有證據力,可否作為證據用來將被告定罪?成為法律爭議,有法官認為境外取證不能作為證據。

由於台灣還未對境外取證進行立法,但如果認定被害人、證人及被告在境外的陳述都沒有證據力,台灣恐將淪為黑金的洗錢王國,由於事關重大治安問題,彌補修法及立法的空窗,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將在12日討論作成決議,統一法律見解。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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