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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5 18:45:48|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中醫特考不考憲法,,國文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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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第七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論文、翻譯與閱讀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生理學。   (三)中醫診斷學。(四)中藥藥物學。                     (五)中醫方劑學。(六)中醫內科學。(七)針灸學。(八)中醫眼科學與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與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三科任選一科。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九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專業科目中醫內科學成績未滿五十五分或其餘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未滿四十五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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