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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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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規定

日期:2009/8/10   資料來源:第4

  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分別於44年及68年修法予以免稅,隨著時空變遷,該等人員待遇業有改善,上開基於身分別、職業別之免稅規定,有違所得稅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並經本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配套措施部分由行政院相關權責機關另作處理」,爰由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國民中、小學與私立初級中、小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之規定,並明定自9911施行。

  除上開修正草案,另有教育部配套修正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之1、第14條、第18條修正草案及「幼稚教育法」第8條、第12條、第25條修正草案,同98611日本院第3147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月1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係取消職業、身分別免稅規定,為我國租稅史上十分重要的里程碑,象徵我國所得稅制向公平合理更邁進一大步。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可徵起之稅收,將作為教育部、內政部及國防部規劃配套措施之經費來源,軍人部分,將用於調整志願役勤務加給;教師部分,於「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通過後,課稅收入將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用以補助國中小約聘僱行政或輔導人力、調增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及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有助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經請教洪秀柱委員,本案迄今立法院尚未審議通過,將待四

月份立法院再度開議後討論,本人將密切關注最新發展,如有確切訊息再告知各位夥伴。

中華民國幼兒教育協會  蘇傳臣  99.01.26

台長: 蒙特梭利夢想的執行者湯潤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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