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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2 14:23:45| 人氣5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全國幼托整合推動聯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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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幼托整合推動聯盟通告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2009nknbsu

 

親愛的夥伴們:大家好!

近期接獲無數夥伴的來電,多數的感覺是人心惶惶、束手無策,焦慮之餘,更急於想要知道如何因應教育部的「合作園所」政策?我們既然秉承大家的付託,當然希望竭盡所能為各位爭取到一個公平、公正、合理而可行的因應之道。

自教育部64的會議後,我們才知道這個十萬火急、迫在眉睫、前所未見的奇怪政策,因時程緊迫,這段期間我們疲於奔命的跟幼教夥伴們說明,跟教育部的長官們周旋,跟立法委員們求援。

歷經一個多月的努力,我們也只能慨嘆時不我予的形勢比人強,幼教給我們的感覺永遠也只是「一盤散沙」、「各為己私」的沉痛罷了!

無論結果如何,我們還是有責任跟大家做清楚的說明,請您瞭解:

一、教育部98616以台國()字第0980097480號函文要求

合法立案的私立園所必須於715日前到該部的幼教資訊網及幼生資料庫詳實登載相關資料,且98學年度的收費總額不得高於97學年度,才能成為教育部的合作園所,大班幼兒就讀合作園所的家長也才能獲得扶幼計畫的相關補助。

二、623我們邀集512位幼教夥伴聚會討論,提出下列三點疑義:

1.扶幼計畫補助對象是幼兒和家長,為何要對私立園所設定條件?這豈不是剝奪家長的自由選擇權?

2.為何僅針對私立園所設定條件,公立園所卻無條件補助?這豈不是公、私立園所的不平等待遇?

3.長期以來,各地方政府所核定的收費標準完全不合理,私立園所無論實報、虛報,均有可能違規或違法。這豈不是擺明了要置私立園所於絕境?

三、629日本聯盟推派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市各協()會理事長等7位代表,攜1,425位幼教夥伴連署書,拜會國教司楊昌裕司長及許麗娟科長,獲得回應如下:

1.扶幼計畫「合作園所」政策已經行政院核定,無改變可能。

2.「合作園所」政策於公、私立園所一體適用。

3.各園所請實報9798學年度之收費項目與數額,各項收費資料僅教育部相關人員有權上網審閱,地方政府行政人員即無審核或違法問題,有關法律見解楊司長請許科長就教法規會。

四、本聯盟成員拜會國教司後,隨即轉往立法院拜會洪秀柱、蔣乃辛、黃志雄、林正二等委員,請託繼續協調教育部以重視本案及幼托整合進程之發展。

五、當天立即通告幼教夥伴:教育部要求各園所於715日前上網填報收費項目及數額等資料,請各園所先暫緩填報,俟國教司與教育部法規會協商後再告知後續處理方式。

六、隔天(6月30)許科長親自致電本聯盟陳婉貞召集人,表達「你們不可以告訴幼教夥伴暫緩填報」的意見。陳召集人請教許科長有關法規會針對填報責任歸屬的專業見解如何?卻未獲回應。

七、本聯盟71行文教育部(如附件一),請教下列問題:

1.依「貴部全國幼稚園幼生管理系統」公佈欄所載—98學年度「扶

5歲幼兒教育計畫」實施說明,伍、幼兒就學得請領本項補助之園所,其中一般地區為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顯見公立園所並無條件,「合作園所」專為規範私立園所而設,與本文說明三、之2.承諾不符。

2.延續前項說明,伍、幼兒就學得請領本項補助之園所,其中規定私立合作園所98學年度之收費總額不得高於97學年度,該資料將作為未來審核是否依實收費之依據。顯又與本文說明三、之3.有所出入。

3.長期以來,各地方政府所核定的收費標準確實完全不合情理,私

立園所無論實報、虛報,均有可能違規或違法。地方政府如不依法行政,相關人員亦有可能觸犯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不知國教司就教法規會之結果如何?

4.針對上述第五、六、七等項說明,不知陳述是否妥適?懇請 貴部惠予說明,並儘速回覆,以利各園所遵照辦理。

時至今日(710)教育部仍未作任何回應,卻已經在各媒體發佈新聞(如附件二剪報)。為了承擔保護所有夥伴們的責任,針對「合作園所」這項重大政策,我們唯有審慎的建議您〜「配合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後續我們仍會持續關注這項政策的發展,並期待所有的幼教夥伴都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傷害。

努力不一定有結果,不努力一定沒有結果。

您想坐以待斃、自生自滅,還是給自己一線生機?

數十年來,幼教整體大環境由榮景轉趨黯然,個中因素誠然十分複雜,但任何人均無法自絕於外。面對前所未有的困難與挑戰,我們當然希望堅守崗位、敬業以對,期能突破困境、撥雲見日,讓自己仍然有機會做一位永遠陪伴孩子快樂成長的幼教人。

理想如此,但時不我予。達爾文「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優勝劣敗、自然淘汰」的殘酷事實早已在考驗著我們,多數善良、純真的夥伴被淘汰時也只能坦然以對。但是,當行政官員、御用學者和少數團體聯手,運用計畫性的政策與策略想要大量消滅私立園所時,我們也只能坐以待斃嗎?

幼教跟其他的行業一樣,都有屬於自己的組織和團體,我們委請他們為公眾的權益與生存代表發聲並努力爭取。

但是,我們想請問您:目前我們委以重任的這些幼教組織或團體,有哪一個是值得我們信賴的?再請問您:您願意相信教育部無論是「兒照法」、「合作園所」,或未來其他的任何法案與政策,會對私立園所有利嗎?

請您自己去找到您心中的答案吧!

愛爾蘭的學者柏克說:「邪惡勝利的唯一要件,就是好人什麼也不做;更進一步的說,這些所謂的『好人』往往參與了過程,卻自認無辜。」莎士比亞在哈姆雷特一書中也說:To be or not to be , that is the question.(做或者不做才是問題的關鍵)

夥伴們:醒醒吧!世界不再風平浪靜,幼教早已驚濤駭浪。從水井裡跳出來吧!從象牙塔走出來吧!

祝福您,朋友!

 

 

全國幼托整合推動聯盟 

              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110217

    話:(02)2700-5820

            電子信箱:day7206250003@hotmail.com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71

發文字號:九八聯盟婉字第011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針對  貴部98學年度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合作園所」填報要件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98.6.16日台國()字第0980097480號函規定,合法立案之私立園所必須於715日前至  貴部幼教資訊網及幼生資料庫詳實登載相關資料,且98學年度之收費總額不得高於97學年度,始為合作園所。大班幼兒就讀該園所,家長方能獲得扶幼計畫之相關補助。

二、623日本聯盟512位幼教夥伴聚會討論,針對此項重大政策提出下列三點疑義:

1.扶幼計畫補助對象為幼兒與家長,為何要對私立園所設定條件?這豈不是剝奪家長的自由選擇權?

2.為何僅私立園所必須設定條件,公立園所卻無條件補助?這豈不是公、私立園所的不平等待遇?

3.長期以來,各地方政府所核定的收費標準完全不合理,私立園所無論實報、虛報,均有可能違規或違法。這豈不是擺明了要置私立園所於絕境?

三、629日本聯盟推派7位代表攜1,425位幼教夥伴連署書,拜會國教司楊司長昌裕及許科長麗娟,獲致初步回應如下:

1.扶幼計畫「合作園所」政策已經行政院核定,無改變可能。

2.「合作園所」政策於公、私立園所一體適用。

3.各園所請實報9798學年度之收費項目與數額,各項收費資料僅教育部相關人員有權上網審閱,地方政府行政人員即無審核或違法問題,有關法律見解楊司長請許科長就教法規會。

四、本聯盟成員拜會國教司後,隨即通告幼教夥伴:教育部要求各園所於715日前上網填報收費項目及數額等資料,請各園所先暫緩填報,俟國教司與教育部法規會協商後再告知後續處理方式。

五、依「教育部全國幼稚園幼生管理系統」公佈欄所載—98學年度「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實施說明,伍、幼兒就學得請領本項補助之園所,其中一般地區為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顯見公立園所並無條件,「合作園所」專為規範私立園所而設,與本文說明三、之2.承諾不符。

六、延續前項說明,伍、幼兒就學得請領本項補助之園所,其中規定私立合作園所98學年度之收費總額不得高於97學年度,該資料將作為未來審核是否依實收費之依據。顯又與本文說明三、之3.有所出入。

七、長期以來,各地方政府所核定的收費標準確實完全不合情理,私立園所無論實報、虛報,均有可能違規或違法。地方政府如不依法行政,相關人員亦有可能觸犯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不知國教司就教法規會之結果如何?

八、針對上述第五、六、七等項說明,不知陳述是否妥適?懇請 貴部惠予說明,並儘速回覆,以利各園所遵照辦理。

正本:教育部

副本:立法院洪委員秀柱、林委員正二、黃委員志雄、蔣委員乃辛、內政部兒童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中國幼兒教育策進會、本聯盟秘書處

 

召集人  陳 婉 貞

台長: 蒙特梭利夢想的執行者湯潤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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