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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0 16:01:30| 人氣1,1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幼兒園設置基準草案(初稿)總說明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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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每名幼兒之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該面積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幼兒基地之地面層,且應集中留設。

二、如因基地條件限制,室外活動空間無法符合前款之規定者,得設置於二樓或三樓的露台(直上方無頂蓋之平台),但應考量幼兒室外活動時的安全緩衝空間,加強安全措施,防止攀爬或墬落,並鄰近該層之幼兒活動空間。該露台面積可計入室外活動空間面積。

三、室外活動空間無法符合本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者,應在方確保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安全的條件下,並檢具土地所有權狀及經公證之契約證明,得以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有關使用毗鄰街廓土地之最低面積及認定辦法,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定之。

四、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室面積予以補足。但室外活動面積,應不得小於收托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的戶外活動空間面積。 幼兒與其他單位共構複合使用時,應區隔劃分獨立的室外活動空間,供幼兒使用。

室外活動空間宜設置儲藏空間,或清洗設施,供遊具存放,及幼兒遊戲後之簡易清洗。

室外活動空間應考慮景觀、綠化,因地制宜合理植栽。

 

一、室外活動空間係提供幼兒大肌肉發展、學習社會互動、豐富知覺經驗及親近大自然的機會,因此每名幼兒應有足夠的戶外活動空間及遊戲時間,藉由陽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促進幼兒健康地成長。其場地應提供幼兒大肌肉發展、學習社會互動、豐富知覺經驗及親近大自然的機會,並適當設置安全的遊戲設備。

二、說明室外活動空間的相關規定。

(一)每名幼兒的室外活動面積。

(二)在基地條件受限下,替代方式及規定。

(三)共構複合使用時的規定。

三、每生之室外活動面積為三.五平方公尺之理由同室內活動面積之外,本基準亦從法之可行範圍內增加幼生室外活動面積。

四、國內學者研究指出,都市受到環境的限制,如戶外運動場遊戲場所的縮小、家庭生活空間狹小,加上電玩遊戲及課輔才藝的增加使得幼生的運動機會逐漸減少,相對的幼兒的體能也愈來愈差。研究結果顯示:「幼稚園未定期實施幼兒體育課程之原因為場地不足及師資不足」,且室外活動無法完全以室內活動取代之,足見室外活動面積之重要性。

第十三條 室內遊戲室之設施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遊戲室須獨立設置,且每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室內遊戲室之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室使用之地下一層,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作為室內遊戲室使用。

前項第三款設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週邊須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深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二、應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直接通達戶外。

三、須有兩向採光面,其採光面積至少達該室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

四、須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至少須達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以上。

一、提供作為大肌肉活動,或作為大型團體活動,彌補部份室外活動空間之不足。雖然室內遊戲室亦具有部分戶外活動空間的功能,但無法完全取代。

二、說明室內遊戲室的相關規定。

(一)面積規定。

(二)樓層高度。

(三)設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室規定。

第十四條 盥洗室(含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盥洗室(含廁所)需考慮通風、排水、防滑、採光、及照明。

二、幼兒盥洗室(含廁所),應規劃在容易使用及方便教保人員照顧的位置。

三、幼兒盥洗室(含廁所),宜毗鄰活動室,並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通路無遮蔽,以及視線死角。

一、提供幼兒及教職員如廁、盥洗,以及衛生、清潔使用。

二、顧及幼兒生理機能未成熟之特性,並符合衛生及健康之原則。

第十五條 幼兒收托三百零一人以上者須獨立設置保健室。收托三百人以下者宜單獨設置保健室,亦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需區隔出獨立空間,便於成人就近照顧。

為提供健康診斷、緊急處理,及避免疾病傳染、安撫身體不適之幼兒,規定保健室設置方式。

第十六條 辦公室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置於視線可及於全園區的位置,以便照顧管理。

二、提供園長、行政人員做為行政事務、集會議事、家長接待等功能使用之空間。

二、留設可供教保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第十七條 教保準備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滿足教保人員準備教學、紓解情緒、交流研討之使用。

二、宜單獨設置,其空間應光線良好、照度適中。

一、滿足教保人員準備教學、紓解情緒、交流研討之空間。

二、增列 「教保準備室」之原因:

()不鼓勵在活動室內設置教師專區或辦公桌,以免教師之空間太大佔據幼生之活動空間。

()幼生因發展特質,需要教師隨時在旁督導,教師不宜在幼生活動時停駐教師專區而忽略回應幼生隨時需要成人在旁協助的需求。

()教師需要製作教具、教材準備專區及教學討論的獨立空間,更能專心發

展教材與準備教學活動。

第十八條 幼兒須視實際需要,設置廚房或備餐室。其空間

說明如下:

一、廚房:為提供師生午餐或點心之儲存、烹調及餐具消毒處理之使用。

二、備餐室:提供調理完成之餐點分裝、預備配送之使用。廚房或備餐室,應符下列規定:

一、確保安全且順暢之配膳路線及維持環境衛生;且避免幼兒進出。

二、應避免產生噪音及異味。 因應現代化中央廚房配送之趨勢,得設置廚房或備餐室。

第十九條 幼兒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可藉由專人引導方式,以達成公平、簡易、通用之友善的人性設計。其坡道、扶手、避難層出入口、樓梯、盥洗室(含廁所)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一、考量幼兒身心發展特性,規定幼兒應符合無障礙設施之項目。

無障礙通路上有高低差時應設置坡道,坡道的設計避免過長及過陡,舖面應選用防滑材質,宜融入建築物的整體設計。幼兒設置昇降設備,但應安全裝置避免幼兒單獨使用。

二、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

第二十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二、連結其他非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如廚房、教學研究室等,其走廊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需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台階。

四、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的動線機能,若走廊寬度大於設置基準時,可考慮作為幼兒多樣交流、互動的活動場所。

五、走廊之轉角處,須注意照明,提供充足的光線。

一、考量幼兒身心發展及幼兒教育之特質,並發揮避難逃生之效率,規定走廊的相關事項。

二、幼兒專用空間之走廊依幼兒安全為絕對原則,以及現行幼稚園設備標準規定,成人專用且非幼兒經常穿越使用之走廊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第二十一條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考慮幼兒人體尺度、空間用途,幼兒樓梯之淨寬、梯

級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樓梯寬度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 一百五十公分以上 十四公分以下 二十六公分以上

設置於活動室或遊戲室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

七十五公分以上 十四公分以下 二十六公分以上 其他非供幼兒使用之

樓梯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二、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在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不得容許直徑十公分之物體穿越。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四公分範圍內。樓梯內側若有過大的間隙時,須裝設材質堅固的防護措施。

四、樓梯與走廊之間應設有緩衝空間,樓梯級高應維持相同的高度。

五、樓梯的位置應設於明顯處,需注意照明,提供充足的光線。樓梯踏面應選用防滑的材料。

考量幼兒為主要使用者,兼顧發揮避難逃生之效率與幼兒身心發展特質,規定樓梯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停車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依法所應留設之停車空間得以繳納代金方式,分年分期攤提,免設置所基地內,其繳納代金之車位數以五輛為限。有關繳納代金之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定之。

二、停車空間採用繳納代金方式者,該停車空間依法應留設之面積,應集中做為室外活動空間使用。

三、留設於幼兒基地內的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做適當之安全區隔。

四、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法定停車空間以繳納代金方式,轉換為幼兒室外空間面積,可降低幼兒出入動線危險,並增加幼兒室外活動空間。

第二十三條 幼兒得增設下列空間:

一、觀察室

二、儲藏室

三、資源回收區

四、生態教學園區

五、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為增進幼兒多元化特色,利於幼兒教學、活動的發展,規定可增設有利幼兒教學、生活之空間。

第四章 設備標準

第二十四條 活動室設備應以幼兒身高尺寸為主,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採用適合幼兒人體工學的傢俱,可利用傢俱的組合配置,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的彈性。

二、設置可佈置活動情境的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佈欄、各種面板等。

三、活動室內空間須確保適當的桌面照度(至少 350Lux 以上),及黑(白)板面照度(至少 500Lux 以上),並避免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反光。

四、室內均能音量(Leq)大於 55 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須設置隔音設施。活動室內對樓板振動的噪音、電扇、冷氣機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且應避免使用麥克風等擴音設備。

五、宜配置四個以上學習區,並設置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應提供足夠幼兒使用的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備。

七、應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角落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並須考量幼兒接觸之安全性。

八、活動室應選用具有防焰標章之窗簾,且每名幼兒須有獨以幼兒生理、心理之發展特質,規定活動室內幼兒所使用的必要生活設備及教學設備。

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以避免病菌之滋生感染。

九、為豐富教保人員教學資源,得設置多元教學媒體教學器材。

十、活動室內不宜設置教保人員用桌椅,教保人員可利用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做為儲存等用途。

第二十五條 室外活動空間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外遊戲器材,應考慮安全、耐用、衛生,且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遊戲器材宜具有冒險性、探索性、挑戰性與創造性,提供不同類型之遊戲經驗。

三、遊戲器材,應考慮材質特性、孔隙大小、接合處的處理,避免凸起及凹陷,傷及幼兒或撕破衣服。

四、擺盪裝置、滑梯裝置、旋轉裝置和固定裝置等遊戲器材,其裝置邊緣向外須留設無障礙之跳落範圍及距離,以維持安全,該處地面須鋪設安全彈性地墊或沙,厚度 視跳落高度而定。

五、固定或可移動之遊戲器材,均應加強管理維護,並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室外活動空間之設備應以幼兒安全為第一考量,並提供幼兒不同類型之遊戲經驗。

第二十六條 室內遊戲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規劃儲存空間以利收納玩具、器材、桌椅等。

二、室內遊戲室之牆面、地板應採防撞材質。

前項室內遊戲室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室內遊戲器材及空間考量應以幼兒安全為第一考量。

第二十七條 幼兒裝設衛生設備規定:

一、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兒童專用馬桶

小便器

水龍頭

男生:每十五人一個

女生:每十人一個

每十五人一個

每七人一個

說明:

一、本表所列使用人數之計算,應按同時收容男女幼兒數計算。

二、有關兒童專用馬桶、小便器、及水龍頭的數量計算,若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個。

三、男生小便器不足時得以馬桶替代。

二、應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兒童專用馬桶、小便器、洗手台、水龍頭、及提供溫水的淋浴設備。

三、兒童專用馬桶宜以坐式為原則,若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及側邊設置抗菌扶手(扶把)。

四、供幼兒使用之小便器,需注意裝設高度。

五、為方便幼兒使用,水龍頭可採分散設置,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間距以四十公分為佳,宜採長頸肘動龍頭。

六、洗手台高度應考量幼兒身高,宜以五十公分為佳,深度不宜過深,並以四十至四十五公分為宜,台前宜設置鏡子。

第二十八條 保健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宜獨立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二、保健室內存放醫療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

三、幼兒收托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須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上者須至少設置二張床位以上。

第二十九條 辦公室依需要設置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第三十條 教保準備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得因個別條件及需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一、設置各項教材製作器材,如各式文具、裁刀、護貝機、電腦及多媒體設備等。

二、設置供多人同時使用之桌面,以利工作、討論之用。

第三十一條 廚房或備餐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紗窗、紗門或其他設備,以防蚊蟲飛入。

二、應設置餐車方便運送,及保溫櫥櫃維持食物新鮮,避免外物污染。

三、須設置消毒設備、儲存設備、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四、須設置冰箱或冷凍櫃,並配有外顯示溫度計;冷藏力應保持在 4°C 以下,冷凍力則在-18°C 以下,以維持食品之新鮮與營養。

五、須設置完善的給水、淨水系統。並應注意排水及通風;如設置廚房者,須裝設油脂截留器。

六、須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瓦斯漏氣偵測設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基準施行後,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有關幼兒設施及設備之規定高於本基準者從其規定。

授權地方政府制定優於本基準之原則。

第三十三條 基準自公布日施行。

公布施行日

 

附件:基準體系(表)

第四章

設備標準

盥洗室(含廁所)(第二十七條)

保健室(第二十八條)

辦公室(第二十九條)

教保準備室(第三十條)

廚房或備餐室(第三十一條)

服務性空間

主要性空間

活動室(第二十四條)

室外活動空間(第二十五條)

室內遊戲室(第二十六條)

目的及依據(第一條)

名詞定義(第二條)

適用對象(第三條)

立法精神及原則(第四條)

第一章

可增設之空間(第二十三條)

服務性空間

盥洗室(含廁所)(第十四條)

保健室(第十五條)

辦公室(第十六條)

教保準備室(第十七條)

廚房或備餐室(第十八條)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第十九條)

聯絡性空間

走廊(第二十條)

樓梯(第二十一條)

停車空間(第二十二條)

第三章

設施標準

主要性空間

活動室(第十一條)

室外活動空間(第十二條)

室內遊戲室(第十三條)

第二章

幼兒用地

及空間規劃

基本原則

用地規定及限制認定(第五條、第六條)

道路寬度、樓層限定(第七條、第八條)

必要設置之空間(第九條)

園地共構複合使用及附設者之規定(第十條)

第五章

授權地方政府制定優於本基準(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第三十三條)

幼兒設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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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蒙特梭利夢想的執行者湯潤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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