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5-01-16 11:26:47|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人權與程序正義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2004/12/27
看了鐵案疑雲和正義難伸兩部片,雖然一部是劇情片,一部是紀錄片,但兩部片都有一個共同點,都在突顯司法程序的瑕疵造成的不正義,當然最後的結論並不就一定導向司法不是正義的(也未必是完全正義),然而,兩部片都試圖以司法程序的不正義,去告訴觀眾因此必須要廢除死刑。我不清楚有沒有誤會他的意思,他告訴觀眾,因為司法程序必定會有瑕疵,因此,死刑若存在,無疑是助紂為虐;一個遭到司法程序不正義審判的人,若遭判死刑,一旦執行後人就死了,人死就什麼都不能做了,就算他是無辜的也於事無補。

我認為若從這樣的論點出發的話,前提怎麼能得的到結論?當然死刑的存廢與否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的清的,現在的我也還無法表明立場。常常我覺得贊成死刑的人不一定漠視人權,反對死刑的人也不一定以人權為圭臬。在美國,喪心病狂的連續性侵害殺人魔,如果只能處以無期徒刑,對那些成打的被害人來說,正義又在哪裡呢?爲什麼大多數的被害人身心都被摧殘,終期一生都必須被籠罩在創傷後症候群之中,她們的人生都完全走樣了,或有人因為被性侵害致死了,凶手卻只判無期徒刑,對大多數被害人來說,那只不過是悠閒的蹲在監獄裡,除了失去自由以外,他還得到了什麼樣的懲罰?而被害人又做錯了什麼,必須遭受到比監禁更多上百倍的凌辱?
這當然是一些個案,一些天生的犯罪者;其實在受訪時,他們並不明白爲什麼要犯案,甚至告訴FBI的幹員,他們是天生就註定要犯罪的,既然如此,他們認為自己真的該死,不需要美國政府對他們的人道對待,甚至還取笑一些心理專家被他們胡謅的事耍的團團轉;當然,就算是如此,也不必然代表必須堅持死刑。

談談審判程序中的證人的部份。證人並不是很公正的,它可以是瑕疵,也可以是正義;一般人都會相信證人的證據是很有力的,其實不然,尤其是在漫長的審判過程中,沒有人能切除一個人的想像力;一個會站在證人台上的人可能基於諸多原因;太過高估證人的能力其實是不好的,有幾個案子就出了大紕露,鬧出大笑話,證人一再確認被告就是兇手,本來案子就要這樣定了,緊接著比對DNA,卻發現不吻合?最後只好無罪釋放。另外,還有相當奇特的現象,但似乎是人性難免,例如,被列為檢方證人的,不知為何在心理上會給自己一點壓力,在無意中會認為自己背負了檢方的期待,即使檢方並沒有任何這樣的意思,但這樣的想法將使證人變的天馬行空,想像力會無限蔓延,可能本來他對於兇手的犯案過程根本沒看清楚,然而,在這種被期待的想像壓力下,他為了努力回想,想像力也不可抑制的跑出來;因為人的記憶力跟錄影機不同,也就是說,人是不會把事件錄在腦海中,然後完整的倒帶播出;當然,這不是故意做偽證或撒謊,因為記憶已經產生了變化,讓我們以為自己全然相信的事情,就是事實真正的過程;這還不算是真正的恐怖,除去警方的疏失,通常證人會出於想幫忙的好心,在列隊指認時,即使沒有一個人符合他的印象,他還是會指認一個最接近他對兇嫌印象的那個人。

不過,正因為人跟機器不同,所以才只有人能做審判的工作,也因為如此程序才會充滿瑕疵。

我記得John Rawls似乎也承認在無知之幕之下制訂的正義,去除無知之幕後的施行是無可避免會出現不正義的。

正義難伸這部記錄片記錄,整個案子的過程簡直草率過了頭,先是那名女警的證詞,根本亂七八糟,雖然她背負了其他警察的期待,但也不能如此草率行事;很奇怪,人都會有一種逃避而敷衍了事的習性,或者說是一種執著。所謂的執著,舉例來說,警方和檢察官之所以緊咬著嫌疑犯不放,是因為他們徹徹底底、毫無懷疑的堅信他們所拘留者就是犯人,而他們的職責就是伸張正義!對他們來說,那就是正義。我相信每個人對自己都有一套正義的解釋,就像有些律師相信竭盡全力幫助自己的當事人辯護就是正義,他不會在乎另一造的想法,因為那不是他要維護的正義。如果說,人是理性的動物,我實在是不相信…一個尚在嫌疑階段的人,大家卻都急著將他入罪,這就好像一定凡是都有因似的,既然結果已經出現了,就非得找出因不可,不管它是不是真的因,似乎只要找出因就能撫慰大家的不安全感,這是我相當好奇的地方,大家對於有人被殺就一定有凶手這事實深信無疑,因此,當兇手不明時就會造成大家的恐慌,而找到嫌疑犯時大家又會抱著一種想法,”如果你是無辜的話,怎麼會被懷疑?…因此你一定有問題(罪)…”然後,大家就緊咬著他不放,以慰自己心靈的平靜,至少嫌疑犯落網,大家似乎就不必再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了…這是很荒謬的前提得來可笑不已的結論,然而大家卻都對它深信不疑。

事實上,我不認為人可以審判人,看看監獄裡那些真正有犯罪的人,他們真的為自己的罪行感到後悔嗎?如果真是如此,為何累犯的數量這麼驚人?(在台灣累犯的高比率並不在死刑或無期徒刑,但不代表這樣就可以證明那些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人不因為他們不是累犯就罪不致死。台灣的犯罪型態已在改變,逐漸跟上美國的腳步,未來可能會有更多連續殺人嗜殺成性的人。)如果他們在良心上沒能審判自己,那外來的審判再怎麼也無法影響的了他們,對他們來說,坐牢不過是渡個很長的假罷了,雖然又擠又難熬。

刑罰畢竟是最後消極的手段,如果可以的話,當然是不希望用到;其實去翻翻這些犯罪者的過去,大多數是相當可憐的,或許這就是為什麼有些法官會從輕量刑,有時你明知他會這麼做真是其情可憫,卻又不能判他無罪釋放,因為如此一來難平民眾的憤怒,一來就不能確立法秩序;一個法官應該要能體認被告與被害人雙方的痛苦。如果確信人的理性能做所有的事情的話,我認為那是背離真實面的說法,有太多跟我們生長背景不同的人,有太多比我們更加窮困的人,要求他們要有聖人的節操,用理性來控制自己,寧願餓死也不可以選擇偷竊,如此難道不是唱高調嗎?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說到這怎麼能不提到教育,教育即使再好也不能使所有人都免於犯罪,但即使如此,教育還是背負了大部分的責任,指的不只是學校教育,還包括家庭教育。這兩個教育可以分開來講,因為他們個別的缺失造成的犯罪類別的比例不同。先說學校教育,照理說,學校教育應該是培育健全人格的地方,我們都受過學校教育,以過來人的經驗來說,學校教育常被批為失敗乃在於它完全本末倒置了;它教我們怎麼唸書,考試拿高分,越高分你的人格越健全,另外,你還要乖乖聽話,要合群,這樣你的操行就是100分,你的人就很健康…我們希望交出來的人就算不像聖人,也應該具有美德,比方說,善良,熱心助人,然而,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教育出來的工作能力是如期望一般沒錯,然而,人格的缺失卻很大;一個法律高材生,可能只就案例作案例,從來不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一個經商高手擅於賺錢,卻不擇手段或者最著名的例子,清大研究生為情殺人,或是你我都常遭遇到的,有些人為了拿到好業績或好表現不惜陷害同僚,因為教育缺失而造成的犯罪是相當常見的,然而,並不能完全怪罪於教育,如果在有得選擇之下,他選擇犯罪一途,有一半是他自己責任。

至於一些比較令人髮指的案子大多數出於家庭的問題,舉男殺人犯來說好了,尤其在國外的連續性侵害殺人案,他們大多數出身於單親家庭,也就是跟著媽媽長大的,但是,小男生的心靈其實不比小女生堅強,因此,母親對他們的態度將會形成他們對於女性的觀點,像是他們的母親若對他們有所鄙夷或專制或強行操縱他們,這些他們都會記在心裡,在犯下對其他女人的案子時,他們心裡想的就是母親,那個令他們憎恨卻又害怕的人,而性侵害就是他們足以向母親證明他們有操縱、主宰、控制女人的能力,像是艾德蒙‧其普這樣的人,還能讓人掬一些同情;至於大名鼎鼎的泰德‧邦迪(法律系高材生)姦殺了數十名女性,完全以挑戰公權力為樂,如果死刑不是為這種人設的,難平大眾的法感,更何況,他本人對於無期徒刑並不畏懼,只在要上死刑台時才露出深深的恐懼。

我現在是站在兩個立場上說話,一方面是學者派或者說是人權派,一方面是實務派(那些日夜接觸罪犯的刑警和犯罪學家),就像我前面說的,實務派認為,有些犯人罪該致死,並非因為他們不在意人權,他們也在意,但他們在意的是被害者的心情和被剝奪的權利,甚至氣憤到批評有些被連續殺人利用的心理學家所做的鑑定根本是屁話,然而他們並不是抱著樂觀其成的態度將犯人送上死刑台,相反的,他們抱持的是既同情又憎恨的心情,因為只有少數是所謂心神喪失的例子,大部份的都很清楚自己在幹什麼,並且,只要還活著就會不停的殺下去;對這些實務派和殺人犯來說,最好的良藥是死刑,唯有如此,才能保護人民。至於學者派,則認為執法者憑什麼剝奪犯人的生命?國家依據法律剝奪他人的生命憑什麼?在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承認死刑之合憲性…憑什麼?再說,縱使處死了犯人,法律既未回復和平,亦不能平撫受害家屬的傷痛,又增添加害者家屬的痛苦,頂多只是滿足應報需求…

就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大法官並未就它不違憲之處確實說理,只是避重就輕說之。有許多反對死刑之人只說生命權是一切權利之根本,而未提出說理,並以程序易於發生錯誤為由,也並未說明為何一個侵奪別人生命權的人還可以以”生命權是一切權利之根本”而不必被判除死刑,反而在無期徒刑的判處十五年後可能獲得假釋?雖然他在假釋後一切生活有如過街老鼠,但對受害家屬來說,至少他還活著…就像反對死刑的人所說的…一但處死就什麼都沒有了…

的確,我們憑甚麼去剝奪其他人的生命權?即使他侵犯了他人的權益和社會的法益在先;這像是人在做神的事(如果真有神的話),可是如果這麼想下去的話,法律又憑什麼剝奪犯人的自由?憑什麼判他無期徒刑?這一切變的開始荒謬起來法律變成公然的暴力(就某方面的確是),如果不能侵害罪犯的最高生命權,就退而求其次去剝奪他的自由權,其實侵害的都是人權,只是程度的不同。

站在這兩個立場來看,絕對廢除死刑我認為是行不通的,希望保留相對死刑,但是能夠備而少用。常常站在這兩個之間的中心點,我會覺得兩邊極端的作法都並不完全合乎正義,有時候我在想,正不正義是你實施出來以後的成果是否能使大眾感到信服,雖然有時候是不能,卻也不代表它不是正義,只是大家一時還未能接受;就像是心理學家在庭上做證”人的記憶會出問題”時,說的儘管是居於公正和正義,卻遭人民辱罵為助紂為虐。


p.s:怎麼在受害者與加害者間取得一個平衡感,我還在想,就像常常在思考,怎麼做才是對的?怎麼做才合乎正義一樣。這篇報告讓我把多年來對犯罪的鑽研(包括最近在自修的刑法)做了一次整理及將之對人權的融合。現在是偏向於相對死刑的,前提在於,刑事程序能夠更加謹慎,尊重人權。


參考書目:
辯方證人 伊莉莎白.羅芙托斯、凱薩琳.柯茜 商周出版
惡夜執迷、破案之神1&2、黑暗之旅 約翰道格拉斯 天下文化 時報文化
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 李震山 元照出版
刑事訴訟法 林鈺雄 自版
刑法通論 林山田 自版

台長: 刺猬
人氣(96)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興趣嗜好(收藏、園藝、棋奕、汽機車)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