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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7 14:34:01| 人氣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百姓难,难于上青天!清官,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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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新闻]中央政法委已经发出号召:在2006年1—6月全面开展、清理执行难活动!

我叫刘志民,法律本科生,中共党员,河北省曲周县科协干部。

  这是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是县集体企业、有千万元资产,就是不履行义务;法院推诿扯皮,就是不执行,还涉嫌一些非法行为!

  一、企业不讲诚信,借钱不还。

  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县域经济,1999年10月我们把40多万元血汗钱借给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该企业到期不还,给我们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有病无钱治,曲周县政府[2000]22号《会议纪要》也不执行,2003年初市、县领导让起诉,我们依据该《会议纪要》列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由总厂组建、系借款人)、邯郸恒天鞋业有限公司(由总厂组建、《会议纪要》确定的还款人)、曲周县橡胶厂(系总厂、县集体企业)、曲周县二轻公司(系主管部门、担保人)、曲周县政府(组建橡胶厂班子、并对其改制)为被告,向曲周县法院起诉,曲周县法院作出(2003)曲民初字第270号和456号《民事判决》:1、华兰公司、恒天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橡胶厂在欠注册资金133.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恒天公司上诉,邯郸市中院作出(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和第37号《民事判决》:1、华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维持一审判决第2项。

  二、市、县法院两个月七次转手,未执行。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义务,我申请强制执行,曲周县法院于2004年7月8日受理后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大(实则惧怕权力干涉)不便执行,于是向邯郸市中院申请提级执行,邯郸市中院同意,并裁定由邱县法院执行,邱县法院退回邯郸市中院,邯郸市中院又裁定由馆陶县法院执行,馆陶县法院也退回邯郸市中院,邯郸市中院于2004年9月14日再裁定由鸡泽县法院执行。

  三、鸡泽县法院久拖不执行。

  我向鸡泽县法院提供了五被告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曲周县橡胶厂有千万元资产(包括注册资金87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787万元,经营场地33960平方米即50多亩,在恒天公司中股权411.6万元),可是鸡泽县法院久拖不执,不对其采取任何措施。在市中院院长集体接待日,鸡泽县法院副院长段子勇对我说:曲周县政府对橡胶厂实施改制,对不存在的主体又是转股、又是破产,我们法院无法查清,你可以找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待查清资产后再执行。各级信访局、人大、法院、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开出督办函件几十次,也没有结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四、鸡泽县法院涉嫌共同造假。

  从工商登记取得证据可知:1997年8月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变更为橡胶厂,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自1997年8月起宏达公司主体资格随之消灭,2003年、2004年一、二审四个判决书都已确认,可是鸡泽县法院开始执行后,橡胶厂领导说:橡胶厂破产了,并提供了曲周县法院于2000年9月作出的、宣告宏达公司破产的(1999)曲经破字第2号《裁定》。对此,鸡泽县法院态度明确:宏达公司破产,并不是橡胶厂破产;再说宏达公司主体资格在1997年变更后已不存在。双节过后,鸡泽县法院态度大变,并给被执行人提供充足时间让其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造假,比如盖有“曲周县破产企业清算组”印章的一些假证明,以及所有权属于橡胶厂的“职工食堂”由华兰公司转让给恒天公司,转让协议在2004年开始执行后签定,可是注明日期是2000年。这一系列造假,只要是正常人一看便可识破,可是鸡泽县法院对被执行人造假就是视而不见,认为实实在在存在的50多亩地及办公楼、厂房设备等上千万元资产都不翼而飞。

  五、鸡泽县法院涉嫌非法拘禁。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之际,2005年5月23日下午,鸡泽县法院以副院长段子勇为首、纪检组长张银岭为帮凶、无号法警为主凶,在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情况下,在鸡泽县委门口西侧台阶上,非法给我戴铐,扯掉衣服扣,进行殴打、侮辱、威胁,并公开示众,先从鸡泽县委门口拉到鸡泽县法院,30-40分钟后又拉到鸡泽县委院内,最后拉到曲周县法院,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达2个多小时,造成手腕肿胀、脱皮、出血,给我身体、精神、名誉造成极大伤害。当晚,在极度恐惧和痛苦、愤怒中,我忍受着浑身疼痛,带着诊断和伤情证据,伴随着惊吓、眩晕、心慌、胸闷,连夜赶到了邯郸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市检察院、市法院、报社等部门控告他们犯罪行为。

  六、曲周县法院非法裁定中止执行。

  2005年5月24日晚,在邯郸市委我收到曲周县法院执行员李向东(副庭长、市“市佳”法官)等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的(2004)曲执字第105号和第106号中止执行《裁定》,发现其中多处疑点:1、被执行人千万元资产去向不明。2、2005年4月26日至30日李向东在北京接访,一直与我在一起。3、曲周县法院已把该案执行权提交邯郸市中院,没有管辖权。4、该案不是委托执行,曲周县法院接受鸡泽县法院中止建议,无法律依据。5、分管执行的副书记牛怀书和李向东曾在县政法委召开的专题会上,一再强调:曲周县法院没有权利“中止”。曲周县法院不知迫于何种压力,在于法无据情况下,竟然做出上述中止执行裁定。当夜,我从邯郸市委返回后,由于惊吓、眩晕、心慌、胸闷,立即入住曲周县中医院治疗。三天后,待病情稍轻,又奔上了艰辛的、甚至是漫长的维权之路!

  百姓难,难于上青天!清官,你在哪里?……

  电话:0310—8895365

台長: 星光人力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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