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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14:43:38| 人氣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29) 公教退撫法聲請釋憲宜冷靜理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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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公教退撫法聲請釋憲宜冷靜理智處理

                              108.5.17葉長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提出公教退撫法聲請釋憲案,108.5.15舉行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機關代表列席說明,也開放民眾旁聽。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與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人事行政總處、考試院銓敘部多位代表到場,旁聽席坐滿民眾,但聲請釋憲的多位立委在法院外召開記者會,並沒有出席說明會。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這次說明會主要是調查釐清事實,不就法理辯論。法律部分將召開憲法法庭審理。惟吳志揚、高金素梅、王育敏、李鴻鈞、林奕華等立委與多個民間團體在說明會開始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前召開「退出憲法法庭說明會,只要言詞辯論」記者會。吳志揚指出,說明會準備時間倉促,發言時間、內容及出席人員不對等,且欠缺事前資訊交換,應延期辦理,並擇日進行言詞辯論,才符合正當司法程序。高金素梅表示,聲請釋憲不是要陳述大法官要求的事實,而是要大法官審查違憲與否。聲請釋憲的立委及軍公教團體要求,大法官應根據新修訂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精神,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釋憲案併案審理,盡速召開公開言詞辯論,並邀請事關切身權益的退休軍公教警消團體出席言詞辯論,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回顧103,2,19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17號解釋,同時公布蘇永欽等九位大法官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及黃璽君大法官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筆者詳細深入研讀之後,發覺大法官釋憲結果,不但符合憲政法治的法理,而且也能兼顧社會人性的情理,究竟國家與公教人員之間不僅只靠法律關係來連結,而是要靠深厚、具倫理性質的道義感來維繫。今後公教人員仍可依靠司法救濟途徑,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最後防線。同時釋字第717號解釋對於未來立法機關審議的公教退撫法案劃出六道改革紅線,包括(一) 強調解釋範圍、進行道德勸說、防範擴張適用。(二) 強調退休金財產權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強調國家有義務維持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尊嚴與生存權。() 強調法律安定性原則成為法治國原理的重要內涵。(五) 釐清法律純粹與不純粹溯及既往的二元概念。(六) 主張情事變遷作為排除信賴利益保護之要件不合邏輯。

   有鑑於公教退撫法規重大侵害數十萬公務人員退休權利,影響社會及法律秩序至為深遠,筆者已於108.3.1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詳述公教退撫法內容逾越釋字第717號解釋劃出的六道改革紅線,請法院審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違憲。所提行政訴訴的理由共有七項,包括公務人員退撫法制變革與檢討、公教退撫新法面臨窒礙難行、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退撫改革違反誠信原則及退休金財產權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5.9發布新聞略以,第五合議庭決議,原審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37,39等條規定,質疑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及財產權制度性保障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15,18,23條規定,合議庭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釋憲。另第六合議庭亦決議,對於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行政訴訟案件均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釋憲。

   依據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這次說明會主要是調查釐清事實,不就法理辯論。至於法律部分將召開憲法法庭審理。由此顯示立法委員所提聲請釋憲理由與列舉事實證據尚有進步的空間,筆者所撰述的行政訴訟理由自許業已相當充實,根據「凡事總要親自體驗後,才能知其真滋味」的信念,爰於這次說明會發布之初,筆者即以電子文件寄給部分聲請釋憲立委,俾供渠等撰述書面說明資料參考。深知任何會議每人發言時間必有所限制,因此凡事豫則立,應該事先充分準備,詳細列舉事實證據並提出符合情理法之具體論述,將來若要進行言詞辯論,更需深研叔本華之辯論藝術,模擬攻防技巧,避免「拿來主義」的盲點,以期能夠感動大法官的司法道義良心。

 

 

  

  

 

台長: 宜青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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