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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19:04:19| 人氣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28) 抒情起訴狀,感動司法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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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抒情起訴狀,感動司法良心

                                 108.5.11葉長明

   回憶起多年前媒體曾經報導,前司法院長翁岳生公開讚賞林輝煌法官(現任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撰寫抒情判決書,促使訴訟雙方當事人咸能信服。此項訊息讓筆者印象深刻受用迄今,竟於屆齡退休十三年後,為維護公僕同僚退休權益而無後顧之憂,爰於108.3.12親自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遞送行政訴訟起訴狀(共計10,693) ,因不服考試院保訓會決定復審駁回,依行政訴訴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訴,聲請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另有鑑於新法規定重大侵害數十萬公務人員退休權利,影響社會及法律秩序至為深遠,並請審酌裁定停止新法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違憲。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5.9公報略稱,第五合議庭決議,原審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簡稱新法)36,37,39等條規定,質疑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及財產權制度性保障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15,23條規定,合議庭均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釋憲。另據108.5.3媒體報導大法官決定受理38位立法委員聲請公教退撫法律釋憲二案,並預定於108.5.15召開說明會,邀請行政院及立法委員出席,唯遺漏考試院令人驚訝。筆者根據參加保訓會舉行言詞辯論的體驗,爰將個人行政訴訟起訴狀的理由共有七大項,包括公務人員退撫法制變革與檢討;公教退撫新法面臨窒礙難行;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退撫改革違反誠信原則及退休金財產權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以電子文件發給參與聲請釋憲案的部分立委,俾供撰述書面說明資料參考,由於每人發言時間限制,務必事先充分準備詳細符合情理法之具體論述,始能感動大法官的司法道義良心。

台長: 宜青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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