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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7 12:24:11| 人氣2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五週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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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講義
 
壹、刑法的意義與內容:
一、參考資料:
1.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262-263
二、刑法的意義:
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國內公法,也就是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行為應該如何處罰的法律。
廣義刑法,凡是設有刑事處罰的法規,都屬於廣義刑法。因此,普通刑法、特別刑法或是設有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的行政法規,都是廣義的刑法。例如: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等,全係針對犯罪行為科以生命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其他行政法規,如果除了罰鍰、停業、沒入…等等行政制裁外,尚且規定刑事處罰者,也屬於廣義的刑法,如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如有違反,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即屬之。
狹義刑法,僅指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不包括設有刑事處罰的行政法規。所謂普通刑法,係指適用一般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如中華民國刑法。至於特別刑法,則是適用特別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如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等。
三、普通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內容:
我國刑法體系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總則編共十二章,內容涵括:(1)法例: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用語定義以及刑法效力;(2)犯罪論:犯罪要件與犯罪類型;(3)刑罰論:刑罰總類與刑罰適用。分則編共三十五章,詳細規定各種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依犯罪侵害法益類型排列,區分為:(1)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如內亂、外患、瀆職、妨害公務、偽證、誣告等等;(2)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如公共危險、偽造文書、賭博罪等等;(3)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傷害、墮胎、遺棄、搶奪強盜等等。
貳、刑法總則之法例
一、參考資料:
1.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264-267。
2. 白話六法--刑法,林裕山,五南,1998,頁3-21。
二、罪刑法定主義:
犯罪的成立與處罰,均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如無法律規定,就不構成犯罪,稱為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是對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處罰,甚且將被處罰者視為犯罪者,其性質不同於民事官司的兩造糾紛,因此應該嚴格遵守「沒有法律,就無犯罪,也無刑罰」原則,也就是說,不倫無道的惡行(sin),只要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論罪科刑,就不構成犯罪(crime),亦不得加以處罰(penalty)。
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明白揭示罪刑法定主義。詳細言之,罪刑法定主義包括下列幾項原則:(1)以成文法為法源,禁止習慣法的適用;(2)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亦即新法律不適用舊行為。但是,如果新法較舊法更有利於人民,則適用新法以保障人權,此為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從新從輕主義。(3)禁止類推適用性質相近的法規,避免比附援引、羅織犯罪。(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亦即法官應該依據明確規定的刑罰種類和範圍作為論罪科刑的依據,避免擅權專斷、侵犯人權。
三、刑法用語
刑法第第10條定義刑法相關名詞,說明如下:
(一)以上、以下、以內:
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例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包含十四歲。「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包含三百元。「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短六個月最長五年的有期徒刑。
(二)公務員:
包括(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2)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3)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三)公文書: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四)重傷:
對於耳、目、語、味、嗅等感官或是肢體、生殖機能之毀敗或嚴重減損,以及身體或健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為之重傷。
(五)性交:
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六)電磁紀錄:
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四、刑法效力
(一)屬地主義: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凡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不論犯罪人國籍如何,皆適用之。(刑第3、4條)詳言之,載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視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效力與主權範圍相當,目前僅適用於台、澎、金、馬等統治區域。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適用之。
(二)保護主義:侵犯中華民國國家或社會法益,不論行為人國籍或犯罪發生地,均適用我國刑法加以處罰。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刑法第5條前段)
(三)屬人主義:基於國家司法主權的行使,以及屬地主義的補充,凡是中華民國人民,即使在國外犯罪,也適用我國刑法,但是必須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才適用,輕微犯罪或犯罪發生地的國家法律不罰者,則不適用我國刑法。其次,基於保護主義的擴充,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國民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時,也適用我國刑法,也就是當他進入我國領域時,就可以對其追訴犯罪加以處罰。(刑法第7、8條)
(四)外國裁判的效力: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追訴處罰,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者,得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第9條)例如,我國國民陳某與吳某,赴美殺死江某,於當地被捕後,判有期徒刑十年。服刑完畢後回國,我國司法機關仍必須依法提起公訴,由法院審酌是否有再執行刑罰的必要,決定其免除刑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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