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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5 20:39:00| 人氣1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修正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第三點(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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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92.9.22)

三、精簡員額:
(一)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四或一百人。
(二)中央行政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核定裁併、精簡、改制(如法人化),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未完成立法前,達成行政院核定之精簡員額者,得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不受前開規定精簡員額比例限制,並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原則;並應訂定其精簡人員資格條件,詳實審核,避免機關人員反淘汰。
(三)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改隸之機關及地區辦公室經辦理專案精簡之人員,除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外,不論是否已達合理員額,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
(四)機要人員列為專案精簡對象者,該機要職缺及員額應不予遞補,並配合減列;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應列為精簡對象,其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應不予遞補或代理,員額亦應配合減列。
(五)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台長: 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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