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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0 12:25:06| 人氣3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僱用外國留學生須先查證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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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富正/2011.06.10.屏東報導】

 僱用外國留學生,雇主須先查驗是否持有合法工作證;若聘用未經許可之外國人

,最高可處新台幣75萬元罰鍰,5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近期暑假利用課餘或寒暑假打工

的學生愈來愈多,當然也包含來自他鄉的外國留學生,提醒各事業單位,尤其在各

大專院校附近的店家,外國留學生必須先檢附相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

工作證後,才能依法在台工作;雇主未善盡查證合法工作身份之責,經查獲者將依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鍰。 (生活情報)

 屏縣府勞工處說明,外國留學生在台求學期間依法有工作權,但必須先向勞委會

申請核發工作證始得工作;另工作時數,除寒暑假可以全時工作外,非寒暑假期間

每週以16小時為上限。雇主要僱用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須要求該學生出示學生證

、居留證及工作證,並向學生所屬學校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屏東縣服務站

電話08-7661885)」查驗證件之真偽。

 近年留學生工讀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勞工處提醒各事業單位,在僱用留學生之前

須善盡查證之責,以免誤觸規定遭受罰鍰。勞工處也將持續對業主、學校及留學生

加強相關法令宣導,若民眾尚有疑問,請向勞工處洽詢,諮詢專線:08-751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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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平台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84272

 

台長: 楓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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