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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5 15:06:03| 人氣7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法官應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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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http://tw.myblog.yahoo.com/

永續組高級助理研究員 黃豐鑑
關鍵字: 法官法糙案 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試院於本(四)月一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當日函送立法院審議。[1]因其中對法官訂有一定比例考丙的條文,引起司法院之不滿,司法院認為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有所不同;如適用行政機關體制下的考績評比,明顯不適當;而且已擬定法官法草案,對於司法官的不適任情形,特別設計退場機制,予以規範或淘汰;但在法官法制定完成前,司法官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應特別考量。[2]

        經查考試院提公務人考績法修正草案所引起之爭議,主要以新增訂第9-1條第一項中訂有「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所致。司法院認為對法官訂有一定比例考丙的規定,並不適當。而事實上,在同條修正條文第六項中,已明訂「司法官考列優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並不適用第一項考列丙等人數比率限制。」顯然,考試院已針對司法官考列丙等之人數比率限定出不適用之規定。因此,不知司法院還質疑法官受考評丙等3%規定之用意為何?

        法官是支領政府薪水的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其與公務人員有關之法律為: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受領司法人員之俸給,並給予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等,故法官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依法其理甚明,司法院不必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法官考什麼等級去之爭議?

        司法院自民國七十七年九月間起研擬制訂法官法,延攬學者專家,共同就審判工作之特性及法官之獨立地位等審慎研議,擬定有關法官事項之專法。惟擬制「法官法」草案,自擬制迄今已近二十二年,雖然司法院期望能在本會期將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但何時完能成立法,誰能預料?在這個空窗期之法官行為難道不應規範?
      
        對司法院之聲明,教人遺憾之至。因為該院對法官之權益捍衛,可以說滴水不漏。法官之權利受憲法保障已夠優渥,但是,對法官應盡之義務卻顯得格外不對等。例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範意旨,司法應負人民受公正迅速裁判之權利的義務。職司法官職務監督之司法院,對於許許多多為民所詬病之法官未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及對久懸未結之遲延案件等,是否已盡了促請法官迅速審理結案之責任?司法院不應向社會大眾做交代嗎?而只撿對其有利的去搶便宜,天下哪有這種好事?

        在民間司改會一篇「請支持法官法立法,敬邀連署中」文中:張同學在學校打球,因為意外變成植物人,已臥床由家人照顧五年;家屬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告訴,由王姓法官審理;審理過程卻遭遇到法官懷孕生產、再開辯論、法官休假,法官最後又不宣判了;案子已過三年,仍然沒有結果;不管怎麼判,家屬只希望法官早點宣布,不要再反反覆覆。試問,國家花大筆預算高薪聘請這種不盡責的法官,不但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更罔顧人民迅速審判權益,在憲法保障下,除了考績給丙等外,還有什麼辦法督責他?

        司法院轄屬法官受領高於其他公務人員一等之待遇,屬公務員,應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法律之規範,無庸置疑。司法院要抗議考績丙等限制3%之規定是否合理,豈可反對將司法官列入「丙等3%」評鑑?司法院只顧法官權益之保護,而忘了對法官義務的監督,豈不更令國人遺憾之至。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台長: 可愛啾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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