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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4 20:03:57| 人氣8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家暴社工人力嚴重短缺及其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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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http://tw.myblog.yahoo.com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順民
關鍵字: 家庭暴力 社工員 危險評估

        報載針對社會工作員的人力短缺現象,監察院已於日昨對若干的縣市政府提出糾正,只是,此一議題現象及其相與關聯而來的論述思考,還是需要進一步的檢視、探究。
 
        首先,家暴類型何等的多樣複雜,這其中包括有婚姻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而這種暴力可能是肉體上的、精神上的,甚或性行為上);兒童及青少年虐待(子女遭到肉體、精神或性的虐待);對尊長的暴力行為(被自己的子女親戚或照料者虐待);以及手足間的暴力(係指只對其他兄弟姊妹生理傷害和精神恐懼、不安的言行)等,不過,在標舉兒童作為國家未來主人翁的文明化訴求底下,兒少保護顯然是獲得了相對較多的社會關注,相形之下的長者受虐以及婚姻施暴情形,依然還是未能得到比例原則的相對看待。
 
        准此,關於法定編制的社工專業人力嚴重短缺一事,除卻限縮於地方縣市政府的財政能力以外,一種對於家暴處遇與防治的價值確立,這才是家暴業務可長可久的社會工程所在;連帶地,如何因應快速社會變遷而來的家庭發展樣態,那麼,已然是日漸嚴重的親密關係暴力及其衝擊影響,應該也要有不同於慣常之於婚姻暴力而來的處理模式,換言之,關於家庭之內含、組成、結構、形式與功能等等屬性特徵的圖貌廓清,自當是一項迫切且基進的人文工程。
 
        其次,回應於家暴事件之處遇、防治事宜而來的結構管制與解套,那麼,社會行政所扮演的樞紐機制,就有它嚴肅提問的必要,一方面在突顯出業務整合與服務協調的照顧管理模式(care management pattern)之餘,所謂家暴防治中心角色、功能的確立,會是人身安全保護網絡建置完成的重要因素,不過,如何提高家暴防治中心的位階層級、如何釐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公部門、民間私部門彼此多造之間的互動關係和垂直整合,這對於人身安全保護網絡的有效運作,實屬是一項必要的基礎工程,連帶地,包括微視層面的警政、衛生、社政、教育、勞政以及鉅視層面的行政體系、司法體系等等的水平分工機制,這也是需要更多的爬梳、舖陳。
 
        誠然,在這裡所衍生出來的命題思考乃是在於:如何避免給於家暴事件裡的利害相關人士,進行道德兩判以及價值論斷的標籤性烙印,就這一點來說,突顯中立、超然的司法體系,倒是可以提供加害者、受害者等等值得與不值得救助的人文反思,對此,要如何避免先入為主以及視為當然的思維框架,這會是現行用以推動對抗家暴事件而來的衍生性思考。
 
表:家庭暴力成人保護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
                                                指標/個案類型
通報單處理時限
開案評估指標
基本服務內涵
結案評估指標
家庭暴力成人保護案件
受理通報後3個工作天內與被害人第1次聯繫,聯繫未果者,於受理通報後10個工作天內,分早、中、晚不同時段、不同日期持續與被害人聯繫至少3次,並依開案評估指標評估是否開案。惟有下列緊急狀況者,應由社工員立即評估處理:
1.被害人有受暴事實,經確認無其他安全支持網絡可協助,需緊急安置或擬定其他安全計畫。
2.被害人堅持立即聯絡防治中心主責社工員,且個案之緊急情況於當下無法處理。
3.被害人被安置,相對人或家屬以孩子生命安全威脅通報人員。
4.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評估需要協助之案件。
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實,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予開案:
1.被害人生命有立即性危險
2.被害人因家暴需要住院治療
3.被害人人身自由受控制以致求助困難
4.被害人生命有危險之虞,包括:
A.被害人相信相對人將來可能會殺害他
B.相對人曾勒/掐被害人
相對人持武器或工具威脅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
C.相對人的暴力傾向有變嚴重的趨勢
D.相對人疑有精神疾病或是有藥酒癮,且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5.被害人有求助動機或需社工關懷支持
6.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實,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予評估是否開案:
A.被害人有自殺意圖或行為
B.被害人身體有明顯傷害
C.被害人情緒憂鬱或焦躁不安
D.被害人資源系統薄弱或是無法取得資源
E.被害人遭相對人於公開場合毆打或羞辱
F.被害人曾有通報紀錄或有再度受暴之虞
G.相對人疑有自殺傾向
H.暴力發生頻率達每月1次以上
I.有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少年
J.其他經評估有開案必要之情形
1.開案後視其危險程度密集持續提供服務,每月至少聯繫1次。
2.除被害人無法取得聯繫或拒絕外,應有與被害人面對面會談或家訪之處遇。
開案後至少服務6個月為原則,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評估暫予結案:
1.家庭暴力情形已改善或安全無虞。
2.被害人生活狀況穩定。
3.經社工員與被害人討論後,開案時所預定目標已達成,暫時無需防治中心提供相關服務。
4.開案滿1個月,皆無法與被害人取得聯繫或被害人仍拒絕協助。
5.被害人遷往其他縣市,或經被害人同意轉介至其他縣市防治中心繼續提供服務。
6.被害人遷居到其他國家或死亡。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最後,回應於家暴事件之處遇、防治事宜而來的行為管制與解套,那麼,如何讓對於家暴處遇與防治的照顧管理團隊,得以有其相同且共有的溝通語言,這一點的共識工程一直都是不足、闕如的,就此而言,標準化的服務流程、工作指導與權責關係,再再需要進一步的確認;至於,涉及到目的事業與各目的事業之不同主管機關的互動牽涉,一方面除了評估現行檢核工具本身的信、效度外,危險評估(DA)檢核工具的執行狀況,亦有它還原回到獎勵懲處的結構性管制上;除此之外,所謂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的弔詭現象,這多少也加速了部份制度運作的失調、失靈,從而影響到家暴防治工作的治理成效。准此,如何在設置家暴戕害的停損點底下,以深究工具層次各種實務操作上的可能限制。
 
        總之,關乎到親密關係者的施暴行徑,是有其蘊釀性、累積性、歷程性、情境性、衝突性以及一發不可收拾性而來的滾動影響,對此,見微知末地來檢視此一家暴社工人力的嚴重短缺一事,理應是要進一步地扣緊『理念─政策─立法─行政─服務輸送』而來的整體性觀照,以此觀之,對於家庭暴力事件的處遇與防治,自然是要提升到戰略範疇的治理方向,而非只是侷限在戰術範疇的各種技術性變革!?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台長: 可愛啾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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