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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9 22:14:13| 人氣2,2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清代台灣分類械鬥發生的原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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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林偉盛

乾隆末出現「分類械鬥」之名,但分類械鬥一詞直到道光年間才成為奏摺上的專有名詞。在此之前有「聚眾械鬥」,或「分類效尤」。如此的變遷可看出台灣社會發展及清朝觀察台灣社會的變遷。日本人的研究,將分械鬥與一般的械鬥混在一起,且認為與民族性有關。

分類械鬥的原因,分成三大類型來探討。

一. 政治
分類現象是台灣字深發展而成,清政府知道後善加利用,助於鎮壓民變。由於行政區的增設遠遠落後移民的開擴,清朝被動性的政治迫使人民需自救,因此械鬥不斷的重複上演。另外從福建掉戍兵首台成為班兵,但不僅無戰力且分漳泉兩派,民、兵互通聲氣,反助長分類氣焰。
二. 社會
遷台移民會將家鄉的風俗民情帶到台灣,且早期開墾政府採放任的態度,因而已有分類之勢,如奧人是康熙35年後才大量渡台,但不到30年,以形成澳籍村落。又台灣交通不便,各籍難以互相了解,加上分類仇視的危機感使各林莊為了保莊而各成壁壘。
三. 經濟
早期因土地上多,各籍可分別開墾,等稻田借相連或共同使用水利資源時,經常因利益而起衝突。因此水利、田土地租之爭維分類械鬥的催化劑,此外亦有其他寄寄因素,像是爭奪工作地盤,挑夫等。

台灣此種分類仇視,以械鬥報復來取代合理的法律制裁。而清朝更利用台灣人民的仇視觀念來處理民變問題,依附政府者便公報私仇,更加深各級之間的仇視。所以有見民便引起分類鬥,而少看到分類械鬥引起民變。因此清代台灣分類械鬥,是基於台灣社會自成長帶來的泉、漳、澳仇視,加上官方不思考如何解決反而製造更多仇恨,在自然與人為的因素下,形成的特殊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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