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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9 23:54:00|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善意?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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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誠意?

捷運公司於3/8日下午回覆台北市議會同意被解僱人員在符合下列原則下,以回任方式重回工作崗位:

(一)被解僱人員因涉嫌更改悠遊卡逃票之行為(以下簡稱本案行為)僅供自己使用,絕未收受銀錢,販賣與第三人使用,並經本公司查証屬實者。
(二)被解僱人員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向公司請求自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至回任日止之期間之薪資或其他任何補償。
(三)被解僱人員不得因公司處理本案之措施對公司或員工提起訴訟。

回任人員涉嫌本案行為經檢察官或法院偵查審理結果,本公司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本公司仍維持原記兩大過之處分,但不再因本案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
(二)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本公司仍維持原記兩大過之處分,但不再因本案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
(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本公司仍維持原記兩大過之處分,但不再因本案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
(四)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本公司仍維持原記兩大過之處分,但不再因本案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
(五)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即終止勞動契約,不得向公司請求資遣費或其他任何補償。
(六)上述狀況若法院發現新證據或審判未確定者,以最終判決為準。

有關捷運公司提出的『一前提二條件』說,且只是用回任條款的重新聘用,實讓本會與台北市議員非常不滿,認為捷運公司仍只是在拖延時間,在棢顧勞基法後又要員工放棄對其疏失部分的訴訟與補償,此一前提及條件說實未讓人感受到公司的誠意與善意,既然本案已移送檢調機關,即代表早已調查完成,目前在司法仍未有結果前,捷運公司就先想自保,是承認當初有錯誤還是知法犯法(勞基法)。依3/4日於市議會協調會之內容,議員一致認為有關本案捷運公司雖可適切處分員工,但處分須依勞基法規定。

此事件對勞資雙方不啻是個警惕,盼公司與工會能以此為戒,玆悠遊卡事件爆發至今,資方即以蠻橫的態度不斷打壓工會,致使會員在不知事情原委的情況下對工會產生誤解,且刻意停止工會原本在OA系統的使用權並刪除與工會有關的文件,公司口口聲聲說員工為公司最大的資產,然而在本次事件中,我們終於看清楚資方的真面目,他日叫同仁如何相信公司管理階層的種種制度。重建勞資雙方互信對等之協商機制,才能重新營造勞資和諧的工作環境,並懇請會員繼續支持工會替會員爭取應有之權益及福利﹝例:停車場收費、人力外包、交通津貼、薪資獎金、獎懲升遷……等等相關問題﹞。依公司漠視團體協約的態度,望會員勿信公司輕許之承諾以維護個人之基本權益,並請會員團結一致支持工會連署行動,大聲向資方的獨裁管理〝say NO!〞

台長: 捷運工會文宣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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