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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10:02:49| 人氣899|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12/01-【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可將夫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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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可將夫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民眾某君詢問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自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出售,是否會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出售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合併計算後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自非屬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課稅範圍。

【舉例說明】
甲98年1月(婚前)取得房地,101年1月與乙結婚,102年5月贈與並過戶至乙名下,103年8月乙簽約出售該房地,則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101年1月~102年5月),加上乙之持有期間(102年5月~103年8月),已超過2年,自非屬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課稅範圍,免課特銷稅。

前述解釋令對核課未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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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
2014-12-11 17:23:30
版主回應
感謝給予肯定
2017-07-22 11:14:00
威爾剛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7 22:53:0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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