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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2 09:21:15| 人氣2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12遺失統一發票,應如何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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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2遺失統一發票,應如何辦理相關事宜?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
【遺失空白發票】營業人如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遺失已開立發票】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則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者,則可以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蓋章證明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若係遺失應交付買受人之收執聯未交付可資替代之影本,或遺失已開立發票之存根聯又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為替代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就未給予、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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