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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0 13:00:31| 人氣1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25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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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電話投訴應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消費者結帳時,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本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即造成逃漏稅。營業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另消費者如遇店家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請踴躍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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