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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2 13:10:37| 人氣3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20個人因僱傭關係所取得之書刊校稿費,應列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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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受僱營利事業領取之書刊翻譯費或文字校對費,係屬薪資所得,營利事業切勿將此類所得申報為定額免稅之稿費所得,以免因短漏扣繳稅款而受罰。

【重點說明】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為稿費性質,全年領取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者,可定額免納所得稅;惟如係基於僱用關係自僱主取得之報酬,則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所得。

【舉例說明】
A出版社自98年起即對部分員工同時申報薪資及稿費兩類所得,經深入追查發現,員工於職務工作中需修改及校對該出版社所出版之書籍、雜誌等文稿,遂將給予員工之勞務報酬分別申報為員工之薪資及稿費所得。國稅局查獲後除轉正該勞務報酬之所得類別,對各該員工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外,A出版社也因為短漏扣繳員工薪資所得稅款,而遭責令補繳50餘萬元扣繳稅款,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若有類此所得類別申報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辦理更正,以符稅法規定;員工也可以自行檢視僱主所申報之所得類別是否正確,俾免因所得類別誤報而受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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