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1-30 13:09:42| 人氣5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Dell案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98北消簡17號

前略

七、附記事項: (一)、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屬「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發生爭議時,應依意思表示解釋的原則,視有理性之人,若處於相對人的立場,將會如何理解表示的內容,相對人相信表意人 為要約,是否值得保護;他方面,也應斟酌交易習慣,考慮 表意人是否也有值得保護的利益,即縱使相對人表示同意, 自己也不願受契約拘束,是否公平合理。易言之,要約認定的問題,並非探討事務的本質,相當程度是利益衡量、公平合理分配契約危險的課題(參陳自強,「民法講義Ⅰ契約之 成立與生效,2005年2月1版,新學林出版,頁70、71)。

本院不可諱言,於認定被告在系爭網站上標價展售系爭商品之行為性質,亦有兩造當事人利益衡量及分配風險之考量。蓋無論係屬消費者之原告,抑或係屬賣方之被告,利用網路平台販售及購買商品,大多不會考慮「我現在所為之行為,究 竟在法律上的性質應如何評價」,所會斟酌者,僅是「是不是客戶下訂單我就一定要接單」、「如果商家沒貨了,是不是可以強制要求商家交貨出來」等等現實上的考量而已。通常買賣交易的雙方,自然都希望自己的意思表示被解為「要約之引誘」,以保留是否成交的最後決定權,作為網路交易 之賣家亦是如此。

而作為網路交易之買家,實際上我們利用網路下標或訂貨,除多有因商品無庫存而無法實際取貨之現實情形外,此時我們所會想的,應也非「你這個賣家敢賣卻沒有貨可出,真是違反常理」,而是「這個賣家如果沒貨可出就不要用網路拍賣啊,真是沒常識,除了給個負評外,下次不要跟他買了」,換言之,網路之消費者亦應多有訂單不被接受的預期及經驗,故在解釋上,以一個理性考量的立場 ,自然會傾向將「網路商品之刊登」解釋為要約之引誘

 (二)、此外,本院考量兩造間因契約解釋為成立與不成立所將遭受之利益及損害程度,若解為契約成立,被告除本件訴訟之給付外,亦將須承擔因此網路標價錯誤事件所大量湧入之訂單 ,而若解為契約不成立,原告則喪失以低價購買系爭商品, 或以原價轉售系爭商品之利益,就經濟價值而言,被告將遭受之損害確實遠高於原告之利益。

當然,並非謂原告因所得經濟利益較小,在法律上即僅享有劣等之權利,亦誠如原告所言,保障交易安全亦屬民法所優先維持之重大法益,故若立法者或實務已建立「於網路上標售價格銷售即屬要約」之一致見解,兩造間所獲取或喪失之利益,自不應存在於本院 之考量範圍內,惟既如前所述,現階段關於此之解釋,某程度屬利益衡量之問題,本院自不得不將兩造間之利害狀況納入考慮。

 (三)、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 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 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於○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 、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 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 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

 (四)、本院固因認定兩造間系爭契約不成立,而未進一步認定系爭契約是否得因錯誤而撤銷,及原告之主張是否有權利濫用等情,惟對於契約是否有錯誤、是否得撤銷,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狀況,某程度亦須為以上之利害衡量及風險分擔,縱本院為契約成立之認定,亦難謂必將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結果。此外,就原告所援引之新加坡合同法觀之,若進入系爭契約是否得撤銷之判斷,因該法對契約錯誤得否撤銷之解釋,非如我國民法僅得視是否符合法條之要件,尚得為衡平法之考量(新加坡合同法第8.9.6 條),對原告而言亦未必有利。

(五)、本院亦深知本判決之作成,將難逃使本具強勢地位之大廠商 更肆無忌憚,而使消費者更趨於弱勢,甚至是為虎作倀之批 評,惟此僅係因本訴訟之當事人正好具有此種大廠商與消費 者之不對等關係,若被告為個人所經營或向網路首頁業者申 請或租用之拍賣平台,且亦有同等情事,本院仍將持以上法律之確信,認「網路標價販售」屬要約引誘之性質。現今網 路交易之潮流已無可避免,任何人亦可能同為網路買家及網 路賣家,是以,本院認此種利益衡量與風險分擔後所生解釋 ,堪能平等的適用於所有正在或預備參與網路交易之人。且本院亦相信當事人歷此事件,必能更進一步感受網路交易之利弊,並瞭解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而被告縱於本訴訟中獲得 勝訴判決,亦僅是於法律判斷上暫時取得較有利之位置,除法律之評價及解釋仍將隨立法與實務有所更迭異同外,其於此訟爭之過程所造成消費者之不信任,對其商譽亦將產生無 形之損害。被告於本訴訟後,若逞法律暫時評價之優勢,苛 刻對待消費者,或設計更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及交易模式, 以圖趨佔消費者之便宜,而不思如何消弭其已對消費者所造 成挾財力之雄厚、法律之優勢而財大氣粗、仗勢欺人之企業刻板印象,終將於商業經營上遭致市場抵制及消費者反撲之不利結果。

(後略)

--

這個附記事項將心證的理由說明得很清楚,畫藍色字的地方是我覺得心證形成較不能接受的地方,諸如:網路購物的心態(我都是覺得沒貨出違背常理,沒貨要標明,而且縱使網路購物有訂單不被接受的預期或經驗,也不能積非成是吧)、將佔便宜的風潮加諸不利於原告身上(算你衰,誰叫鄉民要跟你同時行動),但是這樣的說明大體上都能夠接受。

其實我比較關注的點是心證形成的理由,我覺得這樣才對耶,判決寫得很隱晦,心證形成的理由於無形,確實讓敗訴的一方很難找到著手點,好像能保存司法的莊嚴感,然而對於司法善盡說明的良性發展絕對會生不利的影響。一點感想。

 

台長: 高木
人氣(513)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教育學習(進修、留學、學術研究、教育概況) | 個人分類: 以管窺社會現象 |
此分類下一篇:民主、公投、民調
此分類上一篇:【轉錄】廣告不實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