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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9 14:02:23|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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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納稅期間

  1.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前述辦理延期,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節稅免稅

※課稅標的價值認定

  1.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2. 以上所稱時價,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估價),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證券市場收盤價為時價,未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服份或獨資合夥商號之出資,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估定其時價。

※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1. 不計入遺產總額: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 約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2. 免稅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免稅額七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免稅額一千四百萬元。
  3. 扣除額: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五百萬元。
    •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繳稅計算

※計算公式

步驟一:

課稅遺產淨額 =
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含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士 (註1) 之財產
– 不計入遺產總額(A)
– 免稅額(B)
– 扣除額(C)

步驟二: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註1) 特定人士指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項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


※稅率表(95年)

遺產淨額
(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
(元) 遺產淨額
(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
(元)
67以下2 %0668~111320 %731,500
67~1674 %13,4001113~167026 %1,399,300
167~3347 %63,5001670~445333 %2,568,300
334~50111 %197,1004453~1113241 %6,130,700
501~66815 %397,50011132以上50 %16,149,500


辦理資訊

※繳稅單位
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 戶籍在台中市者,向當地國稅分局各稽徵所或總局申報,在台灣省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2.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申報。
  3. 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應一律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4. 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仍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5.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台灣地區遺有財產者,一律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申請辦法
  1. 櫃檯申請:備齊身分證明及相關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親至櫃台辦理申請事項。
  2. 網路申辦:請至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網站「線上申辦」窗口辦理,透過網路傳輸「線上申報」,須於規定的期限內補齊相關證明文件。
  3. 書面申請:填寫相關申請書表,備齊相關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透過郵寄或親自送件兩種方式申請。申請書表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取得:
    a. 網站「申請書表」網頁下載。
    b. 至服務櫃台索取
    c. 寫信索取,需註明書表名稱、所需份數及個人基本資料。(詳情請參考台北市國稅局網址:http://www.ntat.gov.tw)

罰則與滯納金

  1.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一倍到二倍的罰款。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2. 漏報或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罰一倍至二倍的罰款,但是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就可以免予處罰。如果是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話,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外,並且還要移送法院依刑法處理。如果在還沒有接獲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就可以免處罰款,但是還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
  3. 未依限繳納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每超過二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天還沒有繳納的話,就會由稅務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台長: 貸款審核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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