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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8 12:16:45| 人氣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式樣專利 保護範圍將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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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參酌日韓法條 工業設計將開放部分、衍生、成組設計申請專利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專利法「新式樣」專利規定將大翻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定的修正草案中,將開放工業設計的部分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電腦圖像等創作申請專利,擴大工業設計專利保護範圍。

智慧局認為,擴大新式樣專利保護範圍,有助帶動台灣文化創意及工業設計產業發展。因為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定,受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創作,必須是「完整物品」的外觀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設計,倘若設計創作包含數個新穎特徵,但仿造品並未模仿整體設計,只模仿其中的一部分特徵時,就無法受到保護,導致設計創作的保護不夠周延。

此外,成熟期產品如手錶、原子筆、杯子等,在設計開發上的變化,可能僅限於錶鍊、筆頭或杯子把手等細緻設計,如果不給予「部分設計」保護,將難以鼓勵傳統產業的創新設計。智慧局因而參酌日本意匠法第2條、韓國設計法第2條、歐盟設計法第3條等部分設計(partial de-sign)的立法例,將部分設計納入得申請設計專利保護範圍。

專利法修正草案,有關工業設計部分,變動最大幅度者,包括開放部分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電腦圖像等創作,可申請專利,以帶動企業提出工業設計專利申請的成長。

同時,亦擴增設計專利的法定標的,由於IT資訊技術的突破及發展,許多電子、通訊及家電產品的操作介面,由按鈕等物性操作,轉變至虛擬的圖形化介面(virtual graphical interface)。

智慧局表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利用日益廣泛,電腦形成圖像設計(Computer-Generated Image De-sign)保護,對資訊業及設計業,日益重要,又參酌美國、日本等已開放電腦形成圖像設計的保護,因此亦將電腦圖像(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納入設計專利的法定標的。

智慧局表示,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以同一設計概念,發展出多個近似的產品設計,或是產品上市後,根據市場反應而改良出近似的設計,為讓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的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的近似設計,具有與原設計同樣保護價值,專利法修正後,也可以給予同等的保護效果。因此,同一人以近似的設計申請專利時,應該擇一申請為原設計專利,其餘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每一個衍生設計都可單獨主張權利,也都具有同等的保護效果,且都有近似範圍。




【2006-06-28/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台長: TaiwanB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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