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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1 14:21:49| 人氣2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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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仍應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有營業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營業人不服,補附進項憑證,申請復查,主張所漏報營業稅額,經減除所取具之進項稅額後,實際上並無逃漏稅額,請予撤銷原罰鍰處分,經該局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以營業人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故營業人有短報、漏報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額者,除於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前補報補繳營業稅,而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外,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稅額,自與上開規定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不符。是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故前揭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於申請復查時,始補附進項憑證,自不得准予扣抵。

最後,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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