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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8 20:41:14| 人氣2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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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所持有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無人應買之 抵押物,其時價認定不以法院拍賣價格為限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業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時價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該營業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無人應買之抵押物時,應注意債權損益之計徵營業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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