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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8 23:55:26| 人氣1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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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於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者,因為在年度決算日始結算出當年度損益,據以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於抵繳稅額才是實際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以甲公司100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案為例,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011日餘額100,000元,530日計入繳納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50,000元,920日計入繳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300,000元;1215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55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22%,分派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220,000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012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01215日)可扣抵稅額應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99年度結算申報稅額150,000元=250,000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50,000÷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10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稅額扣抵比率10%=100,000

但是甲公司因提前在100920日就計入當年度之暫繳稅額,致實際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高達220,00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20,000元,除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1倍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以免因分配股利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彙總編號:10202-1703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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